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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徒强奸的姐又烧车

http://www.dffy.com 2008-6-25 16:19:28 作者:张广兄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003年8月28日,被告人孙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然而,因减刑而提前释放的他,显然没有珍惜政府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2008年3月11日,恶念不改的他又因涉嫌犯强奸罪进了班房。

  2008年5月28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年6月13日,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对该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淮安市汽车总站乘坐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称要办事让司机驾车在市区、淮阴区等地转,当车行至淮阴区大寨路上一土桥时,司机不想走了,便谎称:不敢开了。被告人孙某让司机将车给他开,司机即与孙某对换坐到副驾驶位置上,由被告人开车继续向前行驶。下午6时许,被告人孙某将车开至宁连路往淮阴区丁集方向绕城段的一条水泥路附近时,把车停下,假称掏钱付车费,从口袋里掏出水果刀,威胁司机并让其到后排座位上脱掉衣服,被告人孙某持刀爬到出租车后排座位上强行与司机发生了性关系。遂后,被告人孙某又驾驶出租车带司机沿宁连路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宁连路清浦区武墩镇境内174KM处时,司机乘车速减慢的间隙跳车报警,被告人孙某见状即加快车速逃至洪泽县黄集镇仇石村境内,将该出租车烧毁。经鉴定,该出租车价值人民币27387.2元。

  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又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严惩。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楼建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一人犯二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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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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