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违背卖淫女的意志同样构成强奸

http://www.dffy.com 2008-6-30 18:38:36 作者:沈莉波 庄莉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三人嫖娼不付嫖资,遭到卖淫女拒绝后,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对其实施轮奸。日前,这起轮奸案在北塘法院审结,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吧密谋找“小姐”不付嫖资

  2007年7月21日晚,在锡城某网吧,小王与网友小兰聊得正投机,得知小兰是个卖淫女后,突发奇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小李、小刘商定后三人一拍即合,“咱们不付嫖资,那个女人要是不同意就打她几个耳光。”随后,小李、小刘各自拿出50元交给小王用于开房间。小王凑足了200元钱交给小李去开房间,并叫他去与网上结识的“小姐”小兰碰头,“开好房间后打电话通知我们”。小王和小刘交代小李。

  遭“小姐”拒绝  三人强行轮奸

  200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小李将不知情的小兰带到了本市某旅馆207房间,小兰先要求付钱,“我们今天就不付了,你能怎么样!”小兰听到这话,知道上当了,便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小李不容分说,上去就殴打小兰,瘦弱的小兰哪里经得起打,无奈之下只好与其发生了关系。这时,小王和小刘也来到了房间,小兰不同样愿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小王就威胁说“再敢反抗,就把你的衣服扔到楼下去”小兰沉默了,而后小王和小刘先后对她实施了强奸。

  法网恢恢 十年牢狱之灾悔之晚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王伙同被告人小李、小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思,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三被告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共同商定不付嫖资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小王用言语威胁等方式、被告人小李用殴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三被告人均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有差异,但均是积极实施强奸行为的实行犯,故不应区分主从犯。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小王、小李和小刘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十年三个月和十年的有期徒刑。



  查看沈莉波 庄莉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强奸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恶徒强奸的姐又烧车 (2008-6-25 16:19:28)
· 搬起一条腿来放床上是否构成强奸罪 (2008-6-13 7:06:57)
· 以金钱为诱饵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2008)上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2008-6-4 17:23:54)
· 郎舅共赴“艳照门” 姐夫强奸妻弟助威 (2008-4-25 8:04:43)
· “爱”的代价──十六岁少女报复情敌沦为强奸犯 (2008-4-2 15:07:38)
· 少年强奸犯让望风者以喊“张三丰”为信号 (2008-3-29 17:32:10)
· 强奸致被害人怀孕剖腹引产属后果严重 (2008-3-26 19:05:17)
· 犯罪同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是否构成“轮奸”情节? (2008-3-26 14:45:37)


上一篇:全国首例教子督促令在南通法院首发 (2008-6-27 19:00:53)
下一篇:“王八蛋”勒索老板 六次轻松敲诈近4万 (2008-7-3 15:51:0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