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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岁老翁状告包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

http://www.dffy.com 2008-7-18 21:43:15 作者:范守建 仲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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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来了一位七十四岁的李姓老人,他所起诉的案件不是赡养纠纷而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他要告的是一位包他打赢官司的法律工作者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

  这位老人在诉状中称,他出生于1934年,是一个的退休老工人,2006年9月16日他到某法律服务所咨询货车买卖纠纷一事,欲打官司,巧遇街坊王某某在该所工作,老人把货车买卖一事的情况从头至尾及相关问题向王某某作详细说明,问本官司能否胜诉,王某某向他对货车买卖合同一事作了剖解,说得头头是道,并承诺如果把该车买卖一案委托给自己代理,如果败诉,涉及到买卖货车一案的全部损失费用退回,双方立下字据,并签定委托手续,后案件一审败诉,王某某搬迁了办公地点,经常变换通讯工具,老人通过各种方法渠道找到王某某要求按约退款及损失,事情一拖再拖,老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赔偿他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2310元,交通费650元,查档复印费180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合计6440元。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的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当事人到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都会得到一张《诉讼风险告知书》,向当事人全面介绍可能导致诉讼风险的因素,主要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是否拥有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委托代理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依法行使代理权,熟练的运用专业技能和法律规定,通过运用诉讼或非诉讼的方法创造性的认定和设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来影响法官采信观点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以此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沭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民事审判第二庭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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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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