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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出售“路易十三”及“15年茅台” 店老板被判刑

http://www.dffy.com 2008-7-29 18:55:10 作者:包宇红 庄莉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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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易十三”、“15年的茅台”一个年纪轻轻的打工族怎么会有这么名贵的酒?而明知高档酒的来路不明,在诱人的差价面前,贾老板还是“收留了”这些赃物,被北塘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10月20日的中午,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刘某抱了个纸箱来到了贾老板的烟酒店。刘某神情有些慌张,走到贾老板跟前凑近了说:“你是老板么,你这里要不要酒?”说着,便把纸箱子打开了,贾老板看清了,里面有四瓶15年的茅台,是原包装的。还有一瓶路易十三,是裸瓶的,没有外包装。贾老板上下打量了这个小伙子好几遍,怎么看和这种高档酒都没有任何联系。贾老板还是开出了价钱,15年的茅台是1300元一瓶,路易十三5200元一瓶。这出价尽管比市场价低了一半,刘某还是没有还价,一口答应了下来。估计他是急于脱手,没有心思讨价还价。虽然贾老板可以确定这酒来路不正当,但想到一转手就可以赚大钱,最终还是决定“收留”这些酒。

  本应该付给刘某10400元,但是考虑的裸瓶的路易十三不容易转手,就先付了刘某8200元,剩下的2200元让刘某拿着包装盒来换。晚上的时候,刘某真的拿来了包装盒,贾老板也按照约定付了剩下的钱2200元。

  果然不出所料,小伙子刘某是一家饭店的酒吧服务员。利用管理仓库钥匙的便利,偷偷打开酒房的门,将5瓶名贵的酒取出,放进月饼盒子里,带回宿舍。第二天借了辆电动车,将酒带着卖给了烟酒店的贾老板,之后就再也没去上班。

  法院认为,贾老板明知名酒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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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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