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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驾驶员获刑三年半

http://www.dffy.com 2008-8-4 15:53:58 作者:严庆丰 纪以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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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无锡惠山法院依法对全区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保海在驾驶货船过程中,因疏于了望和鸣号,与其他船只相撞,并致三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6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王保海(河南省永城市人)驾驶皖明光货0728号空载大铁船从无锡市东亭镇驶往安徽省来安县,由东向西驶至苏南运河无锡段90KM+180M处(洛社化肥厂)附近水域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由周小华驾驶的工作船(该船受扬州市易图遥测有限公司雇用,用于水上测绘工作)。当被告人王保海驾驶的皖明光货0728船在追越工作船时,因疏于了望和鸣号,皖明光货0728船艏部与工作船艉部碰撞,致使工作船翻沉,工作船上驾驶员周小华及扬州市易图遥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基权、杨军、徐伟海、胡春江五人全部落水,导致杨军、徐伟海、胡春江三人溺水身亡。事发后,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杨军、徐伟海、胡春江三人符合溺死;经无锡市地方海事局及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认定:被告人王保海驾驶皖明光货0728船,疏于了望和鸣号,与工作船发生碰撞,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王保海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在南京火车站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保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船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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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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