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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逃犯”怒告公安局

http://www.dffy.com 2005-11-11 12:26:44 作者:姚宏 孙劲松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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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因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从2003年至今,在南京经营保健品生意的戴先生,一直怀揣着这张由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证明”,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因为公安部局域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中仍有自己在逃的信息。他要时刻准备应对从天而降的公安民警,这是证明自己清白的有力证据。
  昨天,戴先生告诉记者,他已以“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将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也已受理了这起诉讼。
          经济纠纷起祸端
  事情发生在2003年4月16日。
  这天早晨6时许,戴先生结束了在南京某电台举行的一场有关健康类的节目,当他从电台大门走向自己的车辆时,被周围突然出现的几名陌生男子带到了南京市公安局经案支队。
  在经案支队的办公室里,戴先生终于弄明白了对方原来是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的民警,这次是为了处理自己和广东一家保健品公司的经济纠纷案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警对戴先生做了讯问笔录后,当晚就将他带离了南京。
  第二天,戴先生的妹妹就收到了由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4月18日,戴先生就被带到了广东连平县公安局。
  “直到这时,我才知道自己因为涉及一桩侵犯知识产权案被立案调查了。”戴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被刑拘了,原因就是在这之前连平县公安局既没有向他出示过拘留证,更谈不上要求他在拘留证上签字。
  此后,戴先生被带到了连平县境内一别墅内,并且在此一直待到4月25日。据戴先生介绍,在别墅内的几天内,他始终面对着与自己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张氏兄弟俩。
  记者在戴先生出示的一张银行存折上看到,上面记录着2003年4月25日由戴先生的弟弟分两次汇出的100万元汇款。
  就在戴先生的弟弟从广州汇出了100万元巨款后,戴先生在同一天拿到了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就意味着戴先生涉嫌的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纠纷案被撤销了。
          “网上通缉”频被抓
  从广东回到南京后,戴先生说自己虽然遭遇了一段不愉快的经历,但并没有过多的在意,他认为既然连平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自己也不必再为那场经济纠纷烦心了,事情应该都过去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接二连三地发生了。
  2003年9月2日的晚上,正在家中准备上床睡觉的戴先生听到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随后被径直带到了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对他进行了审讯。
  “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吗?”
  “不知道。”
  “广东的事情是怎么回事?”
  “那件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公安局已经撤销案子了。”
  “案子撤销了?那为何要通缉你?”民警指着网上通缉令,“这上面的人是你吗?”
  “是我啊!”戴先生懵了,照片上的那个人分明就是他,他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成了网上通缉犯了。由于被民警不知何因带走,所以戴先生身上没有带那张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戴先生知道自己百口莫辩,最后只得将事情的经过又说了一遍,民警当即拨通了连平县公安局的电话,向对方进行了核实,1个小时后,戴先生恢复了自由。
  此事之后,戴先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他花了几天的时间到派出所进行了解,得知原来早在2001年的时候,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就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戴先生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当年8月23日,将戴先生列为公安部网上的“在逃人员”。2003年4月25日,连平县公安局虽然撤销了案件,但并没有在公安部局域网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中对戴先生的“在逃”信息进行删除。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戴先生要求南京警方督促广东警方依法从网上撤销自己的“在逃”信息。
  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戴先生带着妻子和同事一同到苏州洽谈生意,当晚下榻在苏州石塔宾馆。就在戴先生入住没多会儿,几名身穿警服的民警敲开了房间门,“我当即意识到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戴先生说,当时他没有过多的解释,只是将那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掏了出来,民警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便离去了。
  戴先生是名“网上通缉犯”的消息很快在周围传开了,特别是和他有生意往来的一些朋友,打电话前来询问和上门,关心的人络绎不绝,戴先生和家里人感到哭笑不得。戴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出事之后,生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公司里的员工听说经理成了“网上通缉犯”后,纷纷跳槽,人数也由以前的100名减少到10名,如今一些正常的工作都无法开展。
  自从有过两次被误当成网上逃犯的经历后,戴先生每天惶惶不安,每天都将那张“证明”带在身上,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会被误抓。遇到要外出住宿的情况,戴先生都是拿同行朋友的身份证进行登记,避免闹出笑话。最痛苦的就是坐火车,戴先生说每次坐火车警察查得特别严,看到身穿制服的警察他就会感到莫明的紧张。
          权力滥用维权难
  连续两次的“误会”,戴先生感到十分委屈和愤怒,他先后几次联系广东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要求他们立即从公安网上删除对自己的通缉,但对方一直说已经撤销了。戴先生说:“他们没有完全删除我的信息,至今网上还有我的‘在逃’信息。”
  想到自己今后可能还将在网上通缉的阴影下生活,戴先生决定要为自己挽回清白的声誉。2005年11月3日,戴先生以连平县公安局滥用职权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滥用职权,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其在公安局域网内保留的原告为“在逃人员”的信息……
  据了解,此前戴先生曾考虑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连平县公安局提起民事诉讼。后经与律师和有关专家反复斟酌,还是以滥用职权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广东连平警方的行为不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而是滥用职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3年4月25日办理了撤销案件手续,解除了“监视居住”,应当说,所谓的刑事案件侦查已经结束。此后,被告不撤销网上通缉令,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何认定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是这一行政诉讼案件胜败的关键。而无论如何定性这一行为,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寻求公民在遭受公权力侵害时拥有适当的救济途径,恰恰是这一案件真正的意义所在。
  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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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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