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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电器“上海造” 依法制裁没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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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18 11:34:19 作者:郭玉祥 陈家定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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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将收购来的废品电机稍作加工,可却冠上了上海厂的名称生产销售。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这一经营户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今年5月13日,南通市海安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海安县曲塘镇一从事家庭经营的李某生产单相轴流式排气风扇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李某收购废品洗衣机用的电机后,张贴上从浙江购买的上海某厂标签,经过喷漆、刷新,自2005年5月10日开始,共生产90台单相轴流式排风扇,已销售30台,库存60台,销售价格为55元/台,货值金额4950元。此外,执法人员还在现场发现有浙江温岭某厂、江苏海安某厂的标签。经询问李某,李某称,在风扇上标注为上海某厂生产是便于销售,因为买主要上海的牌子,其它标签是其随便想的,并没有这些厂家。当月26日,南通市海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李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4000元、没收伪造厂名的排气风扇60台的行政处罚。因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上述裁定。 点评:据有关人士介绍,现实生活中,某个地方产品出名、质量好,消费者一般就会“认”这个地方的产品。少数不法商家就通过伪造厂名,取得消费者信任,从而牟取利益。对此,相关法律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不得伪造他人的厂名。第53条规定,伪造他人厂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谓伪造他人的厂名,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厂名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籍此,笔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产品质量、外包装及一些相关材料,必须时与厂家取得联系,如不相符或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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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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