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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消防验收手续 服装经营户受处罚

http://www.dffy.com 2006-3-24 19:15:49 作者:郭玉祥 陈家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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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从事服装加工经营的潘某在接到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后,缴纳了罚款1500元。

  家住海安县老坝港镇某村的潘某在2004年8月26日领取了经营服装加工等项目的营业执照。2005年6月15日,海安县老坝港派出所民警在对潘某服装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为三层建筑,一层是商店、食堂,二层是加工车间,三层是宿舍,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无疏散指标标志、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只有1个,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且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当日,海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下称消防大队)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在2005年7月5日前改正。然而届期消防大队再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二楼服装加工车间仍有22名工人进行生产,并未进行改正。2005年7月22日,消防大队对潘某作出责令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消防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

  点评:消防工作事关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1957 年 11 月,新中国就有了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 1984 年 5 月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中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中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该法第40条还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这里的“擅自使用”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接收使用。在实施第40条处罚时,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首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本案中,潘某服装加工厂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复查仍未改正,公安消防机构所作的行政处罚依法有据,潘某自觉履行义务当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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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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