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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逃十元过路费 一拳赔付三千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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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3-26 17:23:21 作者:钱军 泽培 贲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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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强逃收费站不成,竟然还恼羞成怒地拳击收费员眼睛。3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解某当即一次性赔付原告毛某3700元。此外,被告解某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
原告毛某与被告解某本是叔伯子舅关系,用当地人的话是“家里人”,一个是某公路收费站的收费员,一个则是个体货车驾驶员。2005年11月25日17时20分许,解某驾驶货车途经收费站4车道时,适逢毛某当班收费。解某拒绝停靠收费亭缴费,继续开车前进,此时前面的拦道器降落下来,横在路中挡住了解某的去路。解某见状,下车强行推开拦道器,并将车子开过去。收费站人员没有上去阻拦,事件似乎就止平息。意想不到的是,解某突然转回收费站,与坐在收费亭内的毛某发生争执。怒火攻心之下,解某失去理智,对毛某猛击一拳,击中毛某左眼。毛某只觉眼冒金星,眼前一片模糊,疼痛难忍。毛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钝挫伤、视网膜震荡伤,后被鉴定为轻微伤,住院10天,花去治疗费3261.38元。2006年1月18日,海安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解某实施行政拘留3天。毛某与解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某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6100余元。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3700元的协议,并当即履行。
评析: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见小利而忘大义者,常常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据统计,海安法院去年受理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19件,90%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的。不少案件甚至是为几元或几十元蝇头小利而触发的,一些人只图一时泄愤,一拳打出上千、上万或十几万元赔偿的也不鲜见。有人为争一块边角地种菜,将对方纠缠致伤后赔偿了8000余元,他自己也说这块地种上一辈子菜也赚不上8000元,我这是何苦呢!本案被告解某为逃10元过路费,打伤收费员眼睛,而被拘留3天并赔偿3700元的教训,也是相当典型的“反面教材”。该缴费而不缴费,本身就不正确,挥拳伤人更不应该,受罚赔偿尽在情理法理之中。为此,我们呼吁读者朋友,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冷静、冷静,再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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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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