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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产农药 罚没一万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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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17 19:10:01 作者:郭玉祥 陈家定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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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连,关乎生态平衡,可海安一企业却擅自生产、销售。5月16日,该县法院向这家企业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海安的这家名为罐业公司的企业,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居帮”气雾杀虫剂1200瓶(750ml/瓶),销售720瓶,销售额3240元。海安县农牧渔业局在履行了陈述、申辩告知程序后,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擅自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处以罚款15760元的行政处罚。后该罐业公司仅履行12500元。为此,海安县农牧渔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上述裁定。
评析: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由于不当生产、销售农药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影响动植物正常生长、危害人体健康等,因此,我国十分重视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后又于2001年11月29日进行了修订。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海安某罐业公司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海安县农牧渔业局在履行了陈述、申辩告知程序后,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海安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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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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