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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公司未建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http://www.dffy.com 2006-11-21 19:38:12 作者:陈璇 陈洋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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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收到如皋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如皋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没有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不得不接受停止生产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6年初,江苏某橡胶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在如皋市邓元苗圃内建设炒胶项目,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炒胶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2006年5月24日,如皋市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橡胶公司有权要求听证。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亦未陈述和申辩, 2006年6月8日如皋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橡胶公司停止炒胶项目生产,并处以2万元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橡胶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义务。故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所辖区域内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橡胶公司违法事实清楚,环保局所作处罚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该处罚决定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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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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