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 法眼观察 | 法学阶梯 | 司法实践 | 法规下载 | 司法考试 | 逍遥法外 | 本站动态 | 精彩专题 | 法律网摘 | 法眼论坛
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执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携带管制刀具被拘 起诉公安讨要说法

http://www.dffy.com 2007-10-22 12:44:14 作者:方华 朱谱伦 来源:东方法眼

  随车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停车接受违章处罚时被交警无意中发现,南长分局遂作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近日,南长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5月15日下午,周丽乘坐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经过某路口,因违章接受民警检查时,无意中被发现随车携带管制刀具一把。周丽对管制刀具来源的解释是2006年12月,在招商城一妇女手中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购得单刃刀一把。该刀自2007年2月起一直放在周丽经常乘坐的丰田凯美瑞汽车内。同日,南长分局决定对周丽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管制刀具一把。

  周丽对行政处罚决定愤愤不平,于2007年8月21日向南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南长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周丽诉称,南长分局认定其携带一把没有刀锋的单刃刀为管制刀具而作出处罚是没有根据的。何为管制刀具,标准是什么,其携带的刀具不是管制刀具,仅是一般的工艺品,且这种刀具随处可以买到。

  南长分局辩称,对管制刀具的认定准确,周丽违法事实清楚。周丽所携带的单刃刀全长约40CM,其中刀身长度为25CM,刀尖角度小于60度。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该刀属于管制范围的刀具,禁止非法携带和私自保存。周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长分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综上所述,南长分局依据其职责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文中均系化名)

【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


  查看方华 朱谱伦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行政诉讼

收藏到法律网摘  绿  打印 顶部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民见官有多难 (2007-8-29 19:58:27)
· 浅议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举证释明权 (2007-7-27 19:04:43)
· 市长出庭应诉目击记 (2007-6-6 19:07:52)
· 近三年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分析 (2007-4-28 20:28:44)
· 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少的原因 (2007-1-22 13:27: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英文版)  (2007-1-19 17:15:15)
· 无锡:行政长官出庭应诉 胜负皆为赢家 (2007-1-9 18:45:34)


上一篇:女子车辆被盗后竟然如此“以牙还牙” (2007-10-21 20:00:50)
下一篇:还没有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