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溧阳监狱为一名普通服刑人员追回他服刑前被拖欠的工资款35915元,引起了各界的极大反响,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谱写了“依法治监”、“服务社会”的新篇章。
背景: 被捕前工程款未决算 被捕后家庭陷入困境
黎某,1977年生,贵州省德江市人, 2002年起在苏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打桩工程,是一个小包工头,有一支自己的施工队伍,是家庭中的顶梁柱,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北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年投入我省西山监狱服刑,2007年2月调入溧阳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该犯入监后,家庭失去了顶梁柱,生活一下子跌入了无底深渊。该犯称:“家里本来是靠我打工赚钱养家糊口的。现在我犯罪服刑了,家里失去了经济支柱,条件比以前困难了,母亲年老体弱看病要钱,三个儿女上学要钱,妻子打工也挣不到几个钱,我正在服刑,估计还要五六年才能出去,家里怎么办呢?”后来,又有一件事情对他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当头一棒。原来,2007年9月初的一天,黎某的妻子来监探亲,接见时对他说同乡们在向她追要打工款。原来,黎某被捕前带领十几名老乡在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打工,并负责打桩机施工。黎某本人和乡亲们的5万余元的工资,因为黎某的被捕而被公司老板拖欠。得知情况后的黎某,心里万分焦急,他说:“我人在大墙内,心在大墙外。由于我犯了罪,被老板拖欠的5 万余元打工款没有着落,乡亲们找不到我,便找我妻子要钱,弄得我妻子东躲西藏。现在我在监狱里服刑,一点忙也帮不上,也不知道怎么办。哪里还有心思改造啊,有时想想还不如一死了之。”眼看着家里的情况越来越差,他也越来越着急,常常心不在焉,对着机器发呆,流露出悲观失望,一死了之的念头。
民警及时谈话教育 缓和罪犯情绪
该犯自调入溧阳监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改造表现较好,但他时常在工间闲暇时长吁短叹,分监区民警及时发现了黎某的情绪波动,看到黎某心灰意冷,无心改造的情况后,对他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了解了他家里的实际情况后,先帮助他向监狱申请了600元特别困难补助金,寄到他家里,暂时缓解了老人看病,小孩上学的困难。
其间,黎某的妻子有一次前来探监,但是钱没有带够,回家都没有路费,当时十监区三分监区副分监区长宋红军得知情况后,自己掏钱安排黎妻住宿,并给了她100元钱吃饭,还让第二天早上返回苏州的客户车将她带回苏州。事后,黎某通过亲情电话得知这件事情后,他当时就感动的泪流满面,激动地说:“这个钱也不知道怎么才能够还上,监狱警官不是亲人却胜过亲人。而我是个罪人,我实在对不起任何人。我只有好好改造,才能报答警官的这片恩情了。”
分监区民警了解到黎某的情况后,对黎某说:“国家对农民工欠款问题十分重视,有关规定都已出台,监狱也有法律援助部门,向他们反映应该能得到帮助的。”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暂时缓解了他的忧虑情绪。2007年9月上旬,正值监狱在全监范围内开展罪犯矛盾困难申请化解活动,监区及时为他办理了申请援助的报告。监狱分管改造的副监狱长对此事非常重视,认为依法理来讲,该犯应该得到这笔被拖欠的工资款,这是他应有的权利。但是由于正在监狱服刑,不具备索要工资款的条件和能力。监狱机关应该从大局出发,从维护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去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于是表示:做为监狱,应该全力以赴地帮助他讨要这笔欠款。
过程: 讨薪之路 艰辛曲折
对“讨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也是机遇。按照监狱领导的要求,监狱法制科、教改科的民警立刻准备资料,着手实施援助行动。但是令民警没有想到的是,援助行动一开始就遇到了难题。黎某提供的仅仅是几本工作日志,少许账单和一个电话号码。有着丰富办案经验、打过多次官司的法制科民警对此也感到很有难度,无从下手。法制科民警刘紧跟说:“黎某提供的账单上没有老板的签名,仅是黎某的个人行为,是没有法律保障的。黎某对公司的全称说不清楚,详细地址也不知道,所提供老板的电话始终打不通,无法联系。” 但是,面对困难,参加援助行动的民警毫不退却,他们坚信,只要加倍努力,一定能帮助黎某追回打工款。
2007年9月10号早上,参加援助行动的监狱民警不顾高温,带着仅有的几条线索,奔赴苏南寻找黎某提供的分公司。途中还把黎某的妻子带上,因为黎某的妻子曾在苏南分公司打过工。在她的指路下,监狱民警很快找到了苏南分公司的办公地点,但已是人去楼空。根据黎某妻子的回忆,老板沈某在苏南有房产,监狱民警又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查出沈某有多名,黎某的妻子经照片辩认,表示其中的一个很像老板。满心欢喜的民警立即上门询问。当身着警服的监狱人民警察出现在这户人家的家门口时,还造成了不小的误会。当时只有户主的父亲在家,他说他儿子不是什么老板,只不过是一个打工的,死活不肯开门。他这种举动更加坚定了民警认为的户主就是老板沈某的想法。后来经过当地派出所的协调,对方终于打开了大门。但经过仔细询问核对后却大失所望,原来户主并不是民警要找的沈老板。线索又断了,援助行动陷入僵局。
怎么办?在无功而返的途中,大家苦苦寻思着。经验丰富的法制科科长程弘的一个建议使援助行动出现了转机。程科长说:“既然是公司,就一定会有相关手续,我们到该市工商管理局去调查,可能会有收获。”民警立即掉头又返回苏南,直奔当地工商管理局。通过当地工商管理局调档查询,查到黎某提供的苏南分公司的名称。公司总部位于苏南某镇。公司地址查到了,前去维权的民警一阵欢欣,仿佛所有的疲劳都消失了,立即驱车赶到该公司。当时不认识路,只能边走边问,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该建设有限公司的大楼。正值中午休息时,只有财务科有一个人在值班,民警就前去咨询值班的人员,把基本情况简单的叙述了一下,财务科值班的会计正好是老板的亲属,她说老板已出国考察去了。得知民警是为了一个服刑人员的打工款的事情之后,当即表示很支持,并留下了老板的电话和她本人的电话,告诉大家老板很通情达理,一定不会拖欠工资的,此事一定会圆满解决的。至此,事情终于有了眉目,大家心里悬着的石块终于落下来了。
回监后,监狱教改科、法制科就开始与老板沈某电话联系沟通,协商此事。老板沈某得之黎某的情况后,很大方地说:“我也想将工程款给他,但是苦于找不到人,无法与他取得联系,所以一直搁置在这边,所有的帐单都在这儿,一清二楚”,说着,拿出了一沓帐单。中秋前夕,他们夫妻二人带着支票和礼品看望黎某,并与他进行了对账,对黎某所说的5万余元工资款表示认可。但根据双方合同,对黎某在施工中错打一个桩造成3.3万元的损失,应予赔偿。黎某承认错打一个桩,造成了损失。但他认为,当时是根据图纸施工的,责任应由设计人员负责。双方意见不一,没有达成付款协议。参加援助行动的教改科长孙华见此情景,为了不让双方闹僵。就做起了双方的工作。他一方面要求黎某积极寻找当事人或证人,证明是谁的责任;另一方面希望老板考虑到黎某判刑改造,家庭困难,看是否能减少赔偿费用。孙科长的劝解得到了黎某和沈老板的认同,都表示要搜集相关证据,证明究竟谁应为损失负责。二个月后,监狱教改科和法制科的民警在黎某无法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是设计原因导致施工错误的情况下,对黎某进行了说服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终于使黎某接受了现实,同意赔偿工程损失款。黎某说:“这次打桩的失误,我不怪任何人,也确实应该负责任。通过这件事,使我再次懂得,做坏事,触犯法律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同样要受到经济的处罚。这个教训非常深刻,我一定要认真的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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