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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被扣告公安 见无胜诉又撤诉

http://www.dffy.com 2008-3-11 20:25:04 作者:唐玲 懋东 来源:东方法眼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车辆被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公安机关既不对该车辆进行处理和处罚,也不放行为由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确认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该车辆。泗洪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又主动撤诉,泗洪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2007年7月27日18时许,臧某驾驶苏NA9740轿车,行驶至泗洪县城人民路时,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与行驶证被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查扣。臧黎明对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没有异议,并在当场开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根联上签名。另查明,该轿车所悬挂的苏NA9740牌照是假牌照,该车的实际牌照是苏HB9998,所有人是胡某(已死亡),该车系胡某从事伪造货币非法所得所买,已于2006年7月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收上缴国库。但陈某坚持认为该车系其从胡某手中购买,并租给臧某使用,并要求公安机关放行其所拥有的苏HB9998型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诉称苏HB9998轿车系其所有,但其提供不出购车协议及该车行驶证等相关资料,证明不了该车属其所有,也就证明不了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陈某无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人无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见不可能胜诉,就主动撤回起诉,泗洪法院遂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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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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