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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某镇农妇汤某因身体不适到县城医院检查,发现体内被置入两枚节育环,而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镇政府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万余元。3月6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因计划生育而导致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汤某在诉状中称自己在1993年一次妇检时,妇检人员误检其节育环已掉,当即为其补上一枚节育环。上环后不久就发生腹痛,经期出血量过多等症状,影响了生产劳动,多次到当地计生服务站和南京、徐州等地医疗机构检查,没有发现实质性病变,后都是用消炎和止痛药来支撑,长期忍受痛苦。2005年3月汤某在本县医院医生建议下回到镇上,在征得本镇计生干部同意并写出不生二胎的保证书后,取出一枚节育环,随后上述症状消失,身体各方面恢复正常。2006年春节前计生干部唯恐原告受孕又给原告再次上了一枚节育环。之后,原告的腹痛、出血量过多等又复发如初。2007年2月26日,原告到县某医院经X光、彩超检查,发现其体内被置入两枚节育环。后经计划生育服务站安排将两枚节育环取出后,上述症状不治自愈。
原告认为,10余年来自已所蒙受的痛苦与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过失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虽赔偿自已500元,但远没有赔偿到位,遂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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