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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在调解书上签下“无名氏” ?

http://www.dffy.com 2008-6-30 18:02:05 作者:金维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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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罕见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透视

  交通事故撞死了“无名氏”。然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肇事者竟与死者达成了调解协议,交警部门盖章确认。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为交警部门和肇事方较为罕见的处理方式,引起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6月20日,拒赔的保险公司被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肇事司机与死亡“无名氏”和解?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属江苏大华旅游公司所有。2006年3月31日,大华公司一辆金龙大型客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永安保险公司向大华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6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31日24时止。

  2007年3月11日,大华公司的驾驶员杨化志驾驶该车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东约100米路段,与南北向过路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受伤,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3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负责处理了这起事故。由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死者家属也无法联系,交警部门遂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将其称为“无名氏”。经认定,驾驶员杨化志与死者都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当行为,在这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08年3月17日,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杨化志与“无名氏”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杨化志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无名氏”各项损失共计85775.2元。在这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当地交警部门盖上了事故处理科的公章。而在“当事人或代理人”一栏里,则写有杨化志的名字。“调解协议”达成后,杨化志向交警部门支付了“约定”的赔偿金额,交警部门则向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保险公司拒当“冤大头”

  支付赔偿款后,大华公司即向永安保险提出了索赔的请求。不过,永安保险收取了理赔保险资料后,并没有按对方请求支付保险金。

  永安保险认为,根据《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给第三者。除上述两个主体以外,保险公司无权将赔偿款支付给其他人。本案是发生了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赔偿金的权利主张人、领受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将赔款支付他人,不仅侵害其权利,且免除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将来死者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仍然要支付赔偿款。

  同时,永安保险指出,保管或者领取死者近亲属保险赔款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交警部门依法不具有上述职权。故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张该笔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也是违法行为。

  在永安保险拒赔的情况下,大华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拒赔纠纷只因交警“乱来”?

  作为被告方永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曾经代理过高淳“民政局代被撞死流浪汉起诉保险公司案”的唐浩律师认为,山东当地交警部门不当的处理方式,是引起永安保险与大华公司之间诉争的“罪魁祸首”。在他看来,这本是一起不该发生的诉讼。

  唐浩律师说,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部门有权认定事故责任,有权组织事故方之间进行调解。但是,组织调解不是强制调解,也不是代为调解。交警部门不能强制事故双方进行调解,更不能代替一方与对方进行调解。在这起事故中,死者“无名氏”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而其近亲属也无法找到,实际上没有人具备与杨化志进行调解的权利。但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来看,实际是山东当地的交警部门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行使着权利,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调解中来,这明显超越了职权,也打破了作为组织调解方的客观中立的立场。

  如果交警部门否认自己的代理行为,否认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是代为调解,那么调解书显然只是杨化志的单方行为,而不是他与“无名氏”近亲属之间的双方行为。而单方调解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交警部门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尽快了结事故,但这样处理对肇事方、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自己都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唐浩担心交警部门的处理会留下“后遗症”。事实上,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并没有解除大华公司和永安保险潜在的赔付风险。一旦“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不同意这份调解协议,他们仍有权利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行使求偿的权利。而由于调解协议因为缺乏构成要件而无效,大华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都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的理由,依然要向“无名氏”的近亲属给予赔偿。那么,在赔偿后,两家公司是否有权利向交警部门追偿呢?反过来,如果“无名氏”的近亲属不出现,甚至已经没有近亲属,那么这笔赔偿金交警部门将如何处理呢?是否无限期地代管下去呢?

  “无名氏”现象折射立法空白

  由于在“民政局代被撞死流浪汉起诉保险公司案”中曾担任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面对情节颇为类似的这起案件,唐浩律师并未感到意外。

  “无论是民政局还是交警部门,都没有法律明确授予他们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行使索赔的权利。因此,他们或败诉或被质疑都属正常。真正的问题是,事故受害方属于无名氏或者已经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有关的赔偿、保险应当如何处理?”唐律师认为,立法应当解决这一问题,或授权某一部门代为行使求偿权。或者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交给有关部门予以提存,等待死者家属前来认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代为求偿的主体或者代为保管的部门。否则,将来可能出现多个部门为了争夺“求偿权”而相互“打架”的情况。

  “在法律未明确授权之前,交警部门不应擅自索赔,这既非依法而为,也侵害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权益。交警部门可以先将有关证据加以固定保存,等待找到无名氏家属后支持其索赔。”江苏亿诚律师律师张涛认为。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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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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