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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班子”聚众非正常上访 状告公安局违法败诉

http://www.dffy.com 2008-7-8 22:07:51 作者:史金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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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聚众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被处罚人张某以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年11月12日,张某与本村几位村民一起喝酒商定,借村委会选举之机大家投票让其进村委会班子,为笼络人心,一起组织村民到街道办事处去要占地补偿款,并确定具体行动时间和组织分工以及事成之后对参与者的财物承诺。当月14日上午8时左右接到通知的村民陆续来到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前上访。上访的近百名村民围堵在办事处办公楼门厅内、外、一楼楼梯间,吵着要占地补偿款,张某站在办事处办公楼门厅外的一边,静观事态的发展。驻地派出所的公安干警赶到现场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对上访的村民进行劝导,村民们情绪激动,吵骂声不断,现场一片混乱,此时张某站出来与公安干警一起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整个上访行为持续了约2个小时,致使办事处无法正常办公。事后,该市公安局经调查查实张某组织实施了这次上访活动,严重干扰影响了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秩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上访之日自己虽在现场,但本人没有扰乱办公秩序,也没有聚众实施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自己只是约了几个人前往,其他群众是自发去的,公安机关认定自己组织本村村民上百人到办事处上访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原告组织本村近百人到办事处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由参加上访人的证言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所证实,本局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向政府机关举报反映问题是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行使应该依法进行。本案的证据证明,原告为达到自己当选村委委员的目的以煽动、串联、财物诱惑的形式实施组织了本村部分村民到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造成了近百名群众围堵办公楼,多名群众进入办公楼内采取楼梯静坐、吵闹等方式扰乱了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持续近2小时,是非正常的信访行为。原告本人在上访当天虽没有实施过激的语言和行动,但在事前对上访的时间、地点、人员召集作出具体安排,并承诺事成之后兑现财物,实为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行为,对本次非正常上访客观上起到了聚众、领导的作用。综上,公安机关以原告组织他人到办事处上访造成近百名群众围堵办事处办公楼,聚众扰乱办公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应于维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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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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