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考试 >> 答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1997年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答案

http://www.dffy.com 2003-11-10 18:15:3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二)实例分析之二
  (答案要点)
  某电影厂的行为和田甜的行为侵害了吴风的著作权(1分)。吴风对其修改的电影文学剧本依法享有著作权,某电影厂和田甜未经吴风许可,对该剧本作了修改,并擅自按合作作者署名,侵害了吴风对其作品的著作权(2分)。吴风在公众场合的发言有损田甜的名誉(1分);某文学杂志编辑部刊登吴风发言的文字稿并自加标题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也构成对田甜名誉权的侵害(1分)。
  (三)实例分析之三
  (答案要点)
  孟霜、郭静、孟元、严健、黄力、苏明、孟雪可以分得孟某的遗产(3.5分)。理由如下:
  (1)孟霜是孟某的女儿,其 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1分)
  (2)郭静系孟某的儿媳,在其 配偶孟雷死亡后对公公孟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分)。
  (3)孟元系孟某的孙子,在其父亲孟雷先于孟某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孟某遗产中应由孟雷继承的份额。(1分)
  (4)严健虽然不是孟某 的法定继承人,但对孟某进行了较多的扶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孟某的遗产。(1分)
  (5)黄力是孟某的继子,且二人形成了相互扶养关系,属孟某的法定继承人。(1分)
  (6)苏明是孟某小女儿孟雨的丈夫,孟雨先于被继承人孟某死亡,其所产婴儿可代位继承孟某的遗产,但该婴儿在孟某死后不久也死亡,苏明做为该婴儿的法定继承人,该婴儿的应继承份额则转由苏明继承(1.5分)。
  (7)孟某大女儿孟雪被收养后,其与生父孟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但孟雪属继承人以外对孟某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1分)
  (四)实例分析之四(11分)
  (答案要点)
  1、某甲与某乙所生的女儿在二人离婚后应随母亲某乙生活,由某甲负担女儿必要的抚育费(1分)。因为某甲沾染有不良习气,且与丙女非法同居,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不利。(1分)
  2、有关财产和债务的归属应作如下确定和处理:
  (1)第(1)项所列房屋的"部分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女儿随某乙生活,可分给某乙,由某乙给予某甲补偿(1.5分)。
  (2)第(2)项所列股市帐户上的股票及资金共12万元中,5万元系某甲婚前投入资金,属其个人财产;另7万元是某甲、某乙婚后的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均分。(1.5分)
  (3)第(3)项所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系某甲以婚后投资收益所购,且赠与丙女未经某乙同意而无效;由于此房在外地,可分给某甲,由某甲给予某乙补偿(1.5分)
  (4)第(4)项所列国债2万元系某甲、某乙婚前各自父母赠与的结婚费用所购,属夫妻个人财产,其中各1万元分别归二人所有。(1.5分)
  (5)第(5)项所列彩电、冰箱虽系某甲、某乙婚前个人购置,但婚后双方共同使用,且已经过4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别给二人,由获得价值较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1.5分)
  (6)第(6)项所列债务系某甲、某乙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需要所负债务,应由二人分别以个人财产清偿。(1.5分)
  三、经济法部分(40分)
  (一)选择题(15分)
  1、C 2、A B C D 3、B C 4、A 5、A D 6、A B C 7、A D 8、A B D E
  9、A D E 10、B C
  (二)实例分析之一(14分)
  (答案要点)
  1、首先,海富公司与富华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1分)。因为,海富公司代表人陈忠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富华公司代理人王东恶意串通,通过该合同损害富华公司的利益,故该合同应认定无效(2分)。其次,在处理上应由富华公司返还海富公司所付定金10万元(1分),海富公司赔偿富华公司的经济损失,并由王东对此负连带责任(1分)。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1分),而海富公司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应依法赔偿富华公司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1分);王东作为富华公司的代理人,与海富公司而已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富华公司的利益,应与海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分)。
  2、海富公司、星光公司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1分),而华大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分);以为华大公司以商标专用权作价的出资额高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比例(1分);海富公司对富华公司出资的履行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0.5分);因为没有足额缴清其认缴的出资(0.5分)。
  3、海富公司依法应继续向富华公司缴纳未缴清的出资(1分),并向已缴清出资的华大公司、星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分)。
  (三)实例分析之二(6分)
  (答案要点)
  1、某制衣厂生产的T恤衫所用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1分)。因为商标法规定禁止商标使用国旗图案。(1分)
  2、某衬衫厂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1分),因为某制衣厂所用商标未经注册,其对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1分)。某衬衫厂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分),因为某制衣厂所用商标本身违法,且其生产的该种T恤衫不属于知名商品,故不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1分)。
  (四)实例分析之三(5分)
  (答案要点)
  1、对该项发明创造可以授予专利权(1分),因为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对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1.5分)。
  2、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某生物工程研究所持有(1.5分),因为该发明创造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中作出的,是职务发明创造(1分)。
  四、行政法部分(30分)
  (一)选择题(10分)
  1、A B D 2、D 3、B C D 4、A B D 5、A C D
  6、A D E F 7、C D 8、D 9、A B C D 10、A D
  (二)判断改错题(10分)
  1、X "对等"改为"交叉重叠"
  2、X "自身"改为"合理"
  3、X "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执行机关"改为"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4、X "授权机关"改为"自己"
  5、X "行政机关"改为"行政主体"
  6、\/
  7、X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改为"行政机关的职能"
  8、X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改为"行政主体"
  9、X "有违法行为"改为"有故意或重大过?quot;
  10、X "行政违法责任"改为"行政侵权责任"
  (三)实例分析题(10分)
  1、联防队和城关派出所是行政法主体。联防队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派出所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是法律授权的组织(2分)。
  2、联防队是行政委托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派出所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分)。
  3、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规定检查公民居民身份证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联防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此权力。(1分)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法官考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1997年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试题(实体法试卷) (2003-11-10 18:17:17)
· 1997年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试题(程序法试卷) (2003-11-10 18:13:09)
· 1997年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试题(基础知识卷) (2003-11-10 18:12:20)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 (2003-11-11 20:37:56)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