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考试 >> 信息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纲要

http://www.dffy.com 2003-11-11 19:55:10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三、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②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① 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②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①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②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① 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②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③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②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① 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 公布成文法)。 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③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①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①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 ②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二、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 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②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③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②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①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②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③ 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 。④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①《秦律十八种》。②《效律》。③《法律答问》④《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⑤《秦律杂抄》。⑥《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第二节 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犯罪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②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③侵犯财产罪。④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刑罚 :①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 、具五刑)②肉刑、③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④笞刑、⑤赀刑、⑥赎刑、⑦耻辱刑。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①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为标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③盗窃赃值定罪。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⑤累犯加重。⑥教唆犯加重。⑦自首减轻处罚。⑧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 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 汉朝, 妇女在汉代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 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汉朝 以 15 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秦朝百姓对其少量土地与财产有所有权。
  三、经济法律内容:①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②官营手工业管理。③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此文章共有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中国法制史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2) (2003-11-11 20:21:1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