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①与民休息,宽省刑法②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汉朝主要法律形式: ①律(基本法律)、②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三、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①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②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 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既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傍章律》 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越宫律》 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 《朝律》 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第二节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刑罚: 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② . 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 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三、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四、 录囚制度 :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 ① 《魏律》 (曹魏律),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②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 《晋律》 ,又称泰始律,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③《北魏律》、《北齐律》。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二、“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 “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
四、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五、 “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北齐时正式设 大理寺 。御史监督职能加强。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死刑复奏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 《开皇律》 的制定: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 581 年)制定。 ① 篇章体例定型化, 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 篇。 ② 五刑法定化, 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 ③ 区分公罪与私罪。 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明确“八议”制度, 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可例减一等)、听赎(以铜赎罪)、官当 。⑤ 确定“十恶”罪, 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大业律》: 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①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② 宽简、稳定、划一 。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③ 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
二、唐朝法律形式: 律 (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 格 (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 “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式( 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 “永式”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典 (《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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