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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纲要

http://www.dffy.com 2003-11-11 19:55:10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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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1914 年袁世凯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的差别:①彻底否决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代之以个人独裁,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②完全否定和取消《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③ 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职权,为袁世凯复辟作准备。④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根据。
  三、《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 第一部 正式“宪法”,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袁世凯下令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后又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以适应袁世凯复辟的政治需要。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1927 年至 1937 年十年内战间,六法体制初步完成。制定了或明或暗针对共产党人的特别法,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7 年至 1945 年立法:《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奸条例》。 1945 至 1949 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二、“六法全书”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包括的层次:①基本法典,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专门的法典)。②关系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③判例、解释例。“最高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
  三、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立法频繁,法规数量多、体系庞杂,二重性明显。①法律内容上,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②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③立法与司法层面看,立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发展,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司法中,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训政纲领》 , 1928 年国民党中常委会议通过,确认国民党的最高“训政”者,目的是 建立蒋介石独裁统治。
  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1931 年蒋介石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①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罗列一系列公民的“权利”与“自由”。④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三、“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付诸决议,但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 《中华民国宪法》 , 1946 年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通过。特点: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用不完全的责任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个人专制统治。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但又被实际否定。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三节 民事立法
  1929 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则,除公司、票据、海商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行法外,其他均订入民法债编。
  《中华民国民法》分编草拟分期公布,采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特点:①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反映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需要。②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大量修正,参照苏德日等国民法,表现出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前三编引进德日等国大量条文,后两篇封建色彩较多)③重在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④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 1927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 1935 年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新刑法的主要特点 :①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②“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与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③时间效力上“从 新 从轻”,保安处分“从 新 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 新 主义”。④空间效力上的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⑤刑罚分主、从刑,另有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无需犯罪事实、无需诉讼程序,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⑥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⑦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刑事特别法, 国民党时期的刑事特别法大多锋芒指向共产党和革命人民,效力高于刑法典。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9 年秘密发布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 1947 年颁布《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国民党政权的刑事特别法的特点 : ①补充、扩大了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许多特别法规均是针对共产党和反抗国民党统治的进步力量而制定,有极为明显的政治性。②规定了比普通刑法更为苛重的刑罚,带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③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典。在实际上众多的特别法排除了刑法典的适用。④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军法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排除了普通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五节 司法体制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 普通法院 分地方法院(县市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特种刑事法庭, 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地方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为屠杀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提供程序保障。 特务组织及其活动。 主要有: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系统的中央组织部调查科, 1937 年扩大改组后简称“中统”(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系统的“军统”(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 1943 年还设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
  南京国民政府党政府的民事审判程序特点: ①实行“不干涉原则”,当事人主义,法院不以职权干涉诉讼程序。②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调解事件分强制、任意两类,调解期日在起诉前,调解方式不开庭公开,调解结果(调解不成转入诉讼)。③程序规定极其繁琐,文字难懂,禁止非律师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审判程序特点: ①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证据的效力由法官依其内心确信自由决定。为法官擅断、司法专横提供了方便。② 严格限制自诉权 ,扩大检察官权限。③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④秘密侦查制度。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概况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制定了一系列不系统的法规。成立后,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了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法规、经济法规、刑事法规、诉讼法规等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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