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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纲要

http://www.dffy.com 2003-11-11 19:55:10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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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 涉及政权组织、民主制度、减租减息、劳动保护、人权保障、婚姻家庭、财政经济、法院组织、镇压汉奸等法规。
  三、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法制概况: 施政方针、政权组织、土地改革、镇反政策、刑事法规、保护工商业政策、城市政策、诉讼制度等。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内容①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专政”的含义: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剥夺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 意义 :① 第一部 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②同资产阶级的约法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根本的区别。③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了斗争方向,尽管有“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文件。④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内容:①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各阶级、党派,镇压汉奸反共分子。②加强团结的规定。调节各阶级关系,减租减息,一致抗日。③健全民主制度。无记名投票,“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民族平等。④发展经济。⑤普及文化教育。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①政权组织,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②人民权利,规定政治上各项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民族平等。③司法制度,除司法机关外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司法独立不受干涉。④经济文化,实行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提高文化水平。
  第三节 土地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年公布, 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①废除封建制度土地剥削制度。②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③规定土地所有权问题。不禁止土地出租转让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土地国有。有“左”的干扰,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年公布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第四节 婚姻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4 年公布。①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②结婚与离婚。结婚须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双方自愿并领取结婚证。保障离婚自由。③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原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年长子女的抚养尊重子女意见。④保护军婚,红军之妻离婚须其夫同意。意义: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实现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二、抗日战争期间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婚姻①立法原则,提出男女平等,保护军婚。②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婚龄趋于下降,亲属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更严格。③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离婚须具备一定条件。④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清偿。⑤离婚后子女抚养,确定了女方再婚新夫的抚养责任。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严禁堕胎、溺婴、抛弃杀害私生子。
  第五节 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立法概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代表性法规。主要原则:①分清首要和附和。②对自首、自新实行减免刑罚。③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④废止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⑤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犯罪各类:①反革命罪。②一般刑事犯罪。浪费罪。
  刑罚制度:死刑、监禁、拘役、褫夺公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是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
  刑法原则的发展:创造性地发展了 新民主主义的刑法原则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②贯彻保障人权原则。不冤枉一个好人。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新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刑罚制度: 主刑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 从刑 :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
  刑事立法群众化,制定“锄奸公约”。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战争罪、反革命罪。
  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刑法原则的发展是规定“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刑罚制度的变化:创设新刑种“管制”,调整某些刑罚执行制度(取消交乡执行刑罚制度,较重的收监执行,刑期不长的教育释放,广泛适用缓刑、假释)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审判权与司法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司法人民委员会则专管司法行政。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省县区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审检合一制,设在审判机关内)。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检察机关(仍实行审检合一制)。
  解放战争时期司法机关:①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②军事管理时期的军事法庭。③各级人民法院。(解放区逐步建立)
  二、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的发展: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调解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日战争中,调解制度得到普遍发展。
  调解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③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意义:解决矛盾、增强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增强法纪观念,减少纷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 通过巡回审判 ,及时纠正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权益得到保障,这种工作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基本特点:①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②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③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④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四、《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2 年发布,内容:①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②确定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③确定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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