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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纲要

http://www.dffy.com 2003-11-11 19:55:10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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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全国统一考试,中国法制史属于其中的综合课内容之一。以下内容是笔者参加2000年度法律硕士考试过程中自己整理的内容,仅供考生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和其他用途。考生应根据每年公布的大纲和指定教材进行复习,因为内容可能会有所修正。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概况
  第二节 秦律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六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明代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第十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朝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主要活动及成果
  第三节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主要法令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民事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司法体制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概况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婚姻立法
  第五节 刑事立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 公元前 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①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②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③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①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① 以德配天( 德 要求敬天、敬宗、保民)②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②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③ .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 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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