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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2)

http://www.dffy.com 2003-11-11 20:21:1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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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涵义 内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关系)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涵义和内容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涵义 内容 对辩论权的保障)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涵义与依据 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涵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涵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参见本书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主管的概念 主管的功能)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主管的标准 主管标准的适用)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纠纷 劳动纠纷 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事项)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法院与仲裁机构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 管辖的作用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涵义 级别管辖的恒定 地域管辖的恒定) 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 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 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 向下转移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由当事人提出 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物 诉讼请求)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概念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概念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 反诉与反驳) 提起反诉的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的特征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涵义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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