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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命题“照搬”江苏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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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30 10:55:53 作者:孙劲松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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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阐述: 关于吉德仁等四人是否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公交公司的5路、15路公交车与吉德仁等经营户经营的线路存在重叠,其在营运上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公交公司营运中微利或者是亏损并不能否定此种竞争关系。上诉人认为盐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规定公交公司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导致不平等竞争,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德仁等人作为领取了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其经济利益与车辆的营运效益密切相关,其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就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并不应影响其作为原告行使诉权。 法院不理涉政府内部管理 司考问题(三):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司考答案: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判决书阐述: 上诉人有关确认盐城市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违法营运的查处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事涉盐城市政府与城区交通局之间的内部行政管理,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本院依法不予理涉。上诉人有关确认《会议纪要》第一条、第六条的相关内容违法的上诉请求,前者涉及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划分,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且如前所述,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并不影响交通部门对所管辖道路的管理;后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两者均与上诉人的公平竞争权无关,本院均不予支持。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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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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