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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盗版“司考用书”被判赔偿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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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13 12:28:48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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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考试的临近,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司考用书”,书店店主也卯足了劲,准备大赚一把。近日,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无锡一书店店主金某某因销售盗版“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被罚万元。
2005年3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与法律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明确了该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一书享有专有出版权。法律出版社有权决定该书的生产、出版、发行、推广、定价、重印和销售等管理事宜以及转让全部或部分的复制权和翻译权。
2005年7月,法律出版社发现在无锡市场上出现了未经该社许可销售的盗版“司考用书”。随后,该社委托无锡一律师事务所在金某某书店购得此书2套,售价288元。无锡市公证处对购书过程和所购书籍进行了公证。该图书为非法出版物。为了主张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法律出版社诉至法院并提出判令金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
庭审中,店主金某某辩称法律出版社不遵守一般的取证程序,既有诱使他人做出违法行为的嫌疑,也有“知假买假”的实际行为,其做法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金某某称法律出版社不能提供因为被侵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请求驳回法律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出版社根据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签订的出版合同,取得了《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包括复制、发行该作品。店主金某某没有经过法律出版社的许可,在其书店里擅自销售此盗版图书,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法律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综合金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销售侵权图书的过错及其书店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等因素,判令被告金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法律出版社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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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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