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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位序 理分高低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我来答(三)

http://www.dffy.com 2006-12-24 15:55:05 作者:郭春雨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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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问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对此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意指在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定位阶为最高,“理”性也最强,其次为习惯,再次为法理。这不仅明示了法律、习惯和法理在规范民事行为中的价值,也为正确适用法律给就了选择的条件。

  民事活动而言,千差万别,多种多样,且多为任意性而非禁止性的行为。作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具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作为司法即法律适用,又不能拒绝对争议的纠纷作出裁判。理性的选择即是,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无法律的依照习惯,无习惯的依照法理。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民事活动及其争议纠纷,有法律的,当然要依照法律,这是法的正式渊源,在法的解释、法的推理与适用中当然要推为首位;而习惯是人们在社会行为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是大家在现实中默示并遵守的,在没有法律规定时,依照习惯当成为人们的选择;法理是法律思想和法律思维的总结和精华,是一种符合法治精神的意识和观念,在没有习惯时,依照法理来规律和处理民事行为,也是正确的选择。

  法律解释是一定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所做出的说明;法律推理,通俗一点说,就是依据法律讲道理,以理服人;法律适用则依据法律解决问题。法律适用需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并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来说明理由,以理服人。民事活动中,这个理第一就是法律规定;第二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第三是凝聚法治精神的法理。民事活动中应先取前者,再取中间,再取后者。法人位阶,理有大小。该条规定指出了法律规定、习惯和法理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为人们指出了“法”的位阶和“理”的大小。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写作体会:

  想在在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中得高分是不容易的。司法部命题组出这样的题,始于2003年,意在增加测试考生运用法学综合知识的能力,要求考生不但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要有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还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理论素养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考察的是考生的理论功底、素养和境界。考生在回答此类试题时,不能只作具体的、定性式的分析,而应当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法律规定甚至是社会知识,作出价值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而且要在论证中力求体现自己的法学理论修养、法律思维方式,尽量使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着重表现自己的试题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论证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2006年的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又是一道综合论述题,所不同的是,前几年题干中所给的都是一个案例,让考生来评析撰写论述,而此次给的是一个法条,让考生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撰写其法理根据,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题中给了三个方面的提示,实际是指出发散思维的思路,一是与刑法中“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原则相比较区别其理论基础;二是从法的渊源的角度来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三是从法的渊源的角度来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回答这一问题,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给人的印象:一是明白法条的规定是对的,但却无从下手;二是由于法理知识准备不足,找不到关键性的题眼(即观点)来立题。

  笔者也参加了2006年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及试后剖析,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复习时应重视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复习,掌握基本理论;二是就反复阅读题干,抓住题干中给人的第一印象,提练出题中的基本观点;三是应抓住提示中的主语、谓语和宾语,找出题眼;三是选取自己最熟悉的角度,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理论观点,按提示中的要求,用议论文文体进行撰写评述;四是字数分布力求平衡,按题中要求写600多字即可,以节约时间,完成好整个试卷的回答;五是撰写时应先有大体思路,然后一气呵成;六是文中开头就是论理提出论点,中间详略得当地论证,最后要有总结,富有法学理论色彩;七是标题与结尾尽量用富有理性语言。

  以上体会,试与各位考生分享。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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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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