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考试 >> 信息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降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在江苏不能执业

http://www.dffy.com 2008-7-25 21:18:18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根据司法部21日发布实施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王向阳日前告诉记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件规定,经司法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以及降低分数线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应当与放宽学历条件一样,适用于司法部审核确定的特定地区,从而解决特定地区法律人才不足的实际困难。

  这意味着,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在特定地区放宽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在江苏地区申请实习和律师执业的,都不可能得到批准。




  查看孙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律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解读 (2008-7-27 11:19:57)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7-22 7:33:07)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7-22 7:31:37)
· “倒戈律师”与独立辩护 (2008-7-15 15:40:32)
· 输了官司后能否拒付法律顾问费 (2008-6-23 20:39:49)
· 用人单位试用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指引 (2008-6-6 20:46:31)
· 马克东诈骗案引震律师界 (2008-6-5 20:33:48)


上一篇:江苏省:19777人通过司法考试现场审核 (2008-7-22 17:25:41)
下一篇:还没有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