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解决方法的运作方式。
熟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解决方法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 (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作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l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88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 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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