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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http://www.dffy.com 2007-4-26 20:42:2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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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熟悉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中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类型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理解各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法规则。

  熟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各种冲突法规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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