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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http://www.dffy.com 2007-4-27 19:55:1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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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并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分析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第六章 代 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并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分析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第二节 代理的类型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的要件 复代理的效力)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四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分析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八章 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 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

  效果)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损害赔偿)

  第九章 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法并能够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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