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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http://www.dffy.com 2008-4-26 17:16:1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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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够结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  通过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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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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