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六万元公款侵占案始末
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以来,这种俗称“电脑”的玩意,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魔力。近年来,电脑在我国也得到迅猛的发展。使用电脑的单位日益增多,并在逐步向家庭普及。正如一个苹果的两面一样,电脑给我们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电脑犯罪也象幽灵一般威胁着我们的社会。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天荒第一次以三个条款规定了计算机犯罪。高智能、隐蔽性强的计算机犯罪正是对法律秩序的挑战。本案,就是这样的一起犯罪。
傍晚的举报电话
1996年7月4日晚,苏北X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铃声突然急剧地响起。这是一个举报电话,称该县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有重大贪污公款
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9岁,初中文化,系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储蓄记帐员。93年10月至95年12月任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储蓄记帐员。从83年开始,曾先后在本县一些乡镇信用社任出纳等职。年纪虽轻,但在金融系统工作已有13年之久。
当日,检察人员在县农行办公室找徐某谈话,一场较量开始了。
问:自从你到金融系统工作以来,在经济上有无问题?
徐:没有问题。
问:(经过一番法律教育后)再给你5分钟时间考虑,到底有无问题?
徐:经过我认真考虑,在经济上没有问题。
真的没有问题?看来他是不见兔子不撒鹰,检察人员于是向他出示了一张95年8月16日的取款凭条。该凭条经委托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是:“凭条上的字迹反映了书写人的固有习惯,是徐某所写”。
问:这上面是谁的签字?
徐:是我签的。
问:这笔一万元是什么钱?
徐:是我舅爹的钱。
显然,此时的徐某已不能自圆其说,因为这笔存款的户名是A。
在强大的法律威严面前,徐某只好承认:“我经济上有问题”。
泄露的电脑密码
徐某交待说:
“95年6月30日,我们行里进行结息。7月1日上午,我对结息流水帐进行过目时,发现B的结息总额多出了64500元。按道理,应在查出原因后向会计和领导汇报,但我想把这笔钱弄出来使用。于是,我就在微机里对这笔钱进行抹帐处理,将它删掉了。在到底是向领导汇报还是转存提钱上,开始思想上有激烈的斗争。最后,转存占了上风。第二天下午,我就把64500元转到A的活期存折上。当时心里也很害怕,过了一个月,看单位没有动静,就从8月3日开始,陆续分五次取出2万、1万、3万、4000和600元。在取钱过程中,存单被我弄丢了,我就加了一个密码888888,防止别人支取。”
这笔巨额存款好象真的让他“发”了,早在检察人员掌握的材料之中。但他作案不止这一次,应该还有其他问题呢。经过法律政策教育,徐某又交待:
“94年6月30日,行里进行结息。我是操作员,故意多结了4000元。到9月份,客户C来取款时,我就把利息补登在他的存折上。当时,我故意对同班的甲和C说:这笔存款余额只有20多元,利息多打了4000元。接着,我用圆珠笔把千位数“4”划掉。在微机里对4000元进行抹帐处理,并把它转存到D的存折上,D的存折也是在柜台上捡来的。9月19日,我自己填写了一张取款凭条,将此款取出。”
电脑作案是一种高科技犯罪,徐某虽只有初中毕业,但他头脑灵活,在作案时,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他每次作案都是先进行抹账,然后再转存、取款。按规定,操作员是不能抹账的,只能使用最基本的操作员级密码,无权进入柜组长级密码和主管级密码。他只有输入主管级密码,才能进入微机的特殊维护系统,进行抹帐和修改。他是如何取得这些密码的呢?
在调查营业部外勤甲的谈话笔录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你有没有用密码操作过微机?
甲: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我仅会有活期存折取款,其他方面不会使用微机。
问:你的密码有没有其他人知道?
甲:徐某和另外一会计知道。
问:是怎么知道的?
甲:一是我不会操作电脑,有些业务需要他办,二是我经常外出,所以把密码告诉他们的。
在调查营业部副主任乙时,有这样的对话:
问:徐某是怎么知道你的密码的?
乙:按道理他不应该知道,但我们操作时,他会在边上上看,这就不排除他会知道我的密码了。
徐某在抹帐后,都是把钱转存到别人的帐户上的。而这些帐户都是经过精心选择的。
65400元是转存在A的帐户上的,检察人员在调查A时,她说:“我们单位发工资时,让我们凭小本到农行取钱。我取钱后,当班的小青年问我小本要不要了,我说不要了,他就收起来了”。实际上存折上还有8元钱,但她以为没钱了。
取得密码以后,能否直接进行抹帐转帐等处理,徐某也是没有底的。他曾修改过A的存款利息结数的,按他说的“就想实践直看有没有用”。后来,他又修改回来。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他才敢进一步滑向犯罪的边缘。
这些都说明,徐某在作案时是经过认真准备的。一方面,他在制造条件,伺机作案。另一方面,客观上某些漏洞,恰恰给他提供了机会。比如,一些储户错误认为无钱的存折就没用了,而随手丢弃;不该让徐某知道的密码,却有意无意地让他知道了。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吸取的教训。
审判台上的悔悟
电脑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不会一点痕迹不留。“聪明反被聪明误”,那些自恃聪明的人,往往忽略了这个最基本常识。其实,在电脑里,清清楚楚地记录着徐某犯罪的轨迹。
在电脑的特殊维护记录上,有徐某的准确作案时间:
94年9月8日上午11点10分:修改B的帐户,将利息结数由原738.19元改为737606.00元;
95年7月2日11点27分:A的帐户上突然增加64500元;
94年9月15日下午6点53分:将C利息由4760,53元修改为760.53元;
1分钟后:他又将D的3.96元利息修改为4003.96元。
这是X县和它所属的Y市第一起电脑犯罪案。1996年10月28日,此案在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该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包括银行职工在内的数百名各界群众进行了旁听,摄像机强烈的镁光灯把法庭照得庄严、肃穆。
法庭上,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待了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和还贷款等事实。在被问到篡改帐户时的心理状态时,徐某说:“修改后,想改回头,但又没有改,后来发现利息太多了,心里很害怕”。年纪轻轻的他,面对庄严的国徽和坐在被害人席上熟悉的单位领导,此时泣不成声,感到后悔不已。就象他自己所说的“主要是向钱看的思想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走上今天的被告席,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工作之便,篡改电脑帐户,数额较大,由于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法庭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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