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石家庄2002年8月30日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定管辖,唐山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和抚宁县人民法院,对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受贿、贪污案以及石家庄原市长张二辰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二辰利用担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务共折合人民币44万元,抚宁县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真、张二辰等人的下场是明眼人都会看得见,我感兴趣的倒是一个小小的基层县法院就判了正厅级的市长大人。一个管辖人口近千万的堂堂省会城市市长在一个不知名的县法院出庭受审,不知他是怎么想的,反正我是很吃惊。那么,犯了罪的张二辰到底应当在哪级法院出庭受审呢?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体系共设四级法院。先说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公审“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时由全国人大通过专门法律要求其特设特别法庭进行过一审案件外,二十年来其再未审理过一审案件。接下来是高级人民法院,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要说,一个省会城市的市长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省肯定有一定影响,算不算重大,没见有关司法解释不敢乱说,但曾为副国级的成克杰、曾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陈希同也只是在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可见,张二辰在高级法院出庭受审的可能性也是没有的。再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该条的一、三项显然不适用于张二辰,张二辰受贿数额法院最终认定为44万元,就司法实践来看第二项也难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一个管辖人口近千万的堂堂省会城市市长于是在基层法院出庭受审就是在法律和情理之中了。
河北省抚宁县法院一审判了张二辰,再次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不管事发前你的任职有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法院就有权依法管辖;可能审判张二辰的法官从职级上连个副科级干部也不是(在基层法院副科级审判员名额也很有限),但由于他是审判罪犯是代表国家执法,当然就可以对正厅级的犯罪分子施以刑罚。
这难道不是法律和社会的进步所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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