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一个简单法律问题的复杂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4-3-7 20:52:55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兼与张勇、高森两同志相商榷
  据山东法制报2004年3月1日第3版《本案不应该中止审理》一文介绍,2003年3月,李某雇佣的司机艾某驾驶拖拉机与对行的刘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刘某及车上乘坐之人爱伤。案经宁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等人将艾某、李某告上法庭。因艾某受雇于李某,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判决李某给付刘某等人损失4万余元,艾某在本案中不直接承担责任。此后,李某于2003年8月将艾某告上法庭,因艾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补偿李某所受到的损失,艾某称李某并未实际赔偿刘某等人损失,故不能行使追偿权,文章观点在分析后认为艾某辩称无理,应当判决李某胜诉。
     我对此结论持异议态度。
     一、关于雇主转承责任中追偿权的理论
   “谁侵权谁赔偿”是民法理论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责任的建立旨在使雇主就他人的侵害行为而承担民法上的责任,学说上通常称为转承责任。此一主旨与近代民法中个人“自负其责”之理念似有未合。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无不建立雇主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政策的考虑多出于以下几点:一是报偿理论,二是危险理论,三是伦理理论,四是经济上的衡平理论。虽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但这一民法理论也为我国司法所认同。最高法院曾将打算雇主责任写入司法解释,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5条第一款规定:“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该修改意见未能付诸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显然是对交通事故案件中雇主责任和追偿权的规定。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也是直接适用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作出实体裁判,本案就是此类。
  二、追偿权的行使以实然赔偿为条件
  对此,未见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从上引法条可以看出,“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才可行使追偿权,用文意解释的方法显然可以得出必须是实际赔偿的结论。
   在地方法院的有关意见(对其效力众说不一,但在辖区范围内适用是不争之事实)中,有明确规定。《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3条,雇员在按照雇佣合同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要求雇员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江苏省《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件)第7条,关于雇主责任制度的适用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他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雇工的过错造成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雇工追偿。但雇主未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之前,不能行使追偿权。
  众所周知,我国的民事和行政法律理论有其相通之处。在权威教科书中,对国家赔偿都明确规定“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这也是实然赔偿的实证之一。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民法典》草案(人大法工委版本)第62条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凡此,都可为证。
  雇主转承责任本是一个司法实践中常见但却从不为法学理论界重视的问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另一方面反映我国对注释法学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理解。仅以谫陋之见,与张、高两位作者相商,并请教于大家。更希望有权部门出台明确的解释以止纷争。


  查看王学堂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追偿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王学堂

相关文章

 


上一篇:清泉洗不掉的罪证── 一痣”证凶顽 (2004-3-7 8:45:10)
下一篇:本案不动产转让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2004-3-8 20:08:5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