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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林开垦法不容 起诉侵权终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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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3-18 15:25:51 作者:丁林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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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在履行合同中毁林开垦,被判违法,其要求被告陈某挖除退耕还林的速生意杨树,赔偿树木遮阴、吸肥、吸水等损失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位于黄海之边的海岸滩涂上,有一大片滩涂归属于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管理。1991年,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为了保护海堤、防止水土流失,根据海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安排,先后从外地调拨了大量的刺槐树苗进行了栽种,并委派被告陈某专门负责培肓、管理,陈某家住海安县角斜镇来南村,离所管理的区域还有十多公里的路程,一人管理六十多亩的林带,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之树木长大了,经常有些不法分子偷盗、砍伐,为了管好林带,同时充分利用空地,陈某经海安县农业资源局许可,将所管辖区域的林间空地分别发包给他人短期种植、经营,一来由承包人协助看管了林带,二来充分利用了林间土地,三是增加了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收入,解决了护林人员的工资等,可谓一举多得。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同住来南村,2000年,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从其所管辖的土地中划出10余亩给原告承包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约定承包期限,2002年前,原告每种植一年,被告按每亩向其收取承包费100元。原告承包后未得到海安县农业资局的同意,将其所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其被盗伐后长出的再生苗全部砍除。2003年,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为了更新林带,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资源局提供树苗,进行技术指导,由被告负责在其所管辖区域的土地上更新栽种速生意杨树,并负责培护、管理。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03年3月12日前按约在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上栽种了速生意杨树280多棵,但事前未通知原告,原告发现后也未向被告提出异议。2003年11月18日,原告按每亩180元向被告缴纳了承包费。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挖除意杨树、排除妨碍,赔偿意杨树遮阴、吸肥、吸水,造成其所栽种的芍药减产及其他损失合计38000余元。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被告交付给原告承包的土地系海岸滩涂,交付时该地块上长有多年生的刺槐及其再生苗木,目的是保护河床、防止水土流失。其树木的砍伐权和林带更新权属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任何人未经其充许,不得擅自砍伐。故原告应当预见到其所承包的土地是林间空地,而不是耕地,其未经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同意擅自将所承包土地上的林木砍除,不仅侵害了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根据海安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要求,重新栽种意杨树系退耕还林,符合农业法的规定,应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 〔点评〕: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砍伐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是否合法、被告重新栽种速生意杨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原告所承包的土地的性质,是林间土地承包、还是耕地承包?不同的事实认定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系林间土地承包,无疑是正确的。农业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六十二条又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可见,保护国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预防土地沙化,治理土地沙化,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未经国家授权部门的允许,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本案中原告毁林开垦,是违法的,其诉讼请求当然得不到支持。被告退耕还林,符合国家的基本国策,其行为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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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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