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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纠纷被拘留 民事责任不可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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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3-18 18:46:57 作者:吴广华 吴燕燕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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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为拔了邻居的几枝花,结果脑袋竟被砍开了花。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共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4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东西邻居。2003年6月28日,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相邻的共用道路上栽种了几株花木,李某认为栽种的花木影响他和家人的通行,怒将花木拔去。次日清晨,张某发现花枝不见踪影,得知是李某所为,恼羞成怒抽出一把菜刀,闯进李某家中,照着李某的脑袋猛砍,顿时李某的脑袋被砍开一道6、7公分的伤口,殷红的鲜血从刀口处涌出,血流不止。李某家人吓得惊惶失措,慌忙拨打110报警。张某因此事被行政拘留12天。事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是张某认为自己已被行政拘留,不同意民事赔偿,双方相持不下引发纠纷。最终,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起初,张某坚决不同意赔偿,自己已经受到了行政处分,就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家庭困难重重,本身务农,经济状况比较拮据,父亲才病逝,母亲又身患癌症,根本拿不出赔偿费用。审判人员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到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日后双方仍将长期相处,进行现场勘查,邀请当地的村干部和民事调解组织帮助作双方的工作。终于,在审判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动员感召之下,张某明白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意赔偿。而李某虽然看病、误工等各项损失达5、6千元,在法庭的调解之下也做出了适当的让步,最终双方同意以4000元的赔偿解决此事。 官司了结了,李某和张某也在法庭的调解之下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
点评: 本案反映了普通百姓疑惑的一个问题:承担了行政责任,为何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责任按照行为违反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公法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其中行政责任指的是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者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的,这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除了民事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外,还包括部分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张某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被行政拘留十二天,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仍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因此,被告人张某应当就伤害原告李某的身体,承当民事责任,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虽然说判决能一目了然地明辨是非,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邻里关系,也不利于他们今后的长期和睦相处,而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相互谅解,化解纠纷和矛盾,从而有利于今后邻里间的长期友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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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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