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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伤心泪,由谁来擦拭?

http://www.dffy.com 2004-3-30 19:14:5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新郎新娘举办婚礼,原告受新郎邀请作为伴娘参加婚礼义务帮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人员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之伤是由七名打夯人所致,故新郎新娘作为受益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前的原告是一位漂亮活泼的青春少女,受伤后其不仅仅忍受着身体上难以忍受的痛苦,在精神上受到重大打击,曾失去了再活下去的信心,是家人的安慰和劝导使其有了生活下去的勇气,原告之伤,不仅影响到其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为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青州法院一审判决七名参与打夯人共同赔偿吴小燕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32837.7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得以大部分履行。
  案后思索:喜事为什么成了悲剧
  闹房作为我国民间婚礼的一项传统活动,虽不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亦不为法律所禁止。不论是原告还是本案的九名被告,他们对这场悲剧的发生肯定是持不希望的态度的。就因为一个疏忽,一个花季少女的青春就意外而过早地受到了伤害,七名出于好心的帮忙人也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新郎新娘也因此事的存在而成了他们新婚生活中的一个难以在短时间抹去的阴影。
  这场事故可以不发生吗?如果打夯人不打夯,如果伴娘不允许打夯,如果......但我们认为这都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也不是我们从该起事故中所要吸取的教训关键之所在。要从深层次分析起来,还是我们每个人在进行行为时应该增加谨慎性,毕竟生命与健康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关爱他人就是爱我们自己,一旦不慎,将会给我们自己和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有些损失是难以用经济价值来核算的。世上有药难医悔,让我们在今后一举一动时,心头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为了你我他,为了我们大家都能够健康地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或许这才是最重要的。

  原载《民主与法制》http://www.mzyfz.com/zzxd/2002/2002-19/ly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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