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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娘伤心泪,由谁来擦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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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3-30 19:14:5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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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闹房:打夯打成残 时间定格在二00一年四月九日这一天。 这一天对尹某和他的女友来说是个好日子 ,因为在这一天,相恋已久的他们俩终于携手走进了神圣的婚礼殿堂,生活为他们展开了全新的一页画卷,他们徜徉在幸福的海洋里。这一天也是他们的亲朋好友期盼已久的一天。于是一大早,他的七个从小一起光腚长大的哥们就赶到现场帮忙。 这一天也是女青年吴小燕特别激动的一天,她也是新郎的朋友,而且,根据新郎的特别邀请,她要给新娘作女相宾(在青州一带俗称伴娘)。当伴娘在当地对一个女孩子来说可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荣耀,因为这是她的美貌得到了公众承认的一个标志,一般说来,新人们在选择伴娘时会“以貌取人”,而且闹房的人和参加婚礼的人也会以此标准来衡定婚礼的档次和水平,人们在赞美新郎和新娘时也总不会忘了给伴娘的“溢美之词”,过后人们谈论起婚礼来,很大部分人对婚礼上新郎新娘的表现往往很模糊甚至淡忘了,但对伴娘的表现却会记忆尤深。你想,哪个爱美的正在青春妙龄的女孩子不希望自己的美貌被人承认,又不喜欢当伴娘这一角色呢? 这样说来当伴娘对一个女孩子是件好事,但也不是件百分之百的好事,原因就在于有被闹房的人抬起“打夯”的危险。在我国北方城乡一些地区,闹房时其中很有趣的一项就是参与闹房的人几个人合作用力把新郎新娘或者伴娘抱起来,升到一定高度,然后一齐松手使被抬起的人从空中摔下,因为下面一般是席梦思床,床垫的弹跳力特别强,所以一般说来不会对人造成伤害。这项活动俗称“打夯”。打夯有利于营造和活跃婚礼的现场气氛,因此在很多地区是婚礼的传统保留项目,而且由于娱乐性强,日渐成为婚礼的重头戏。在打夯活动中,虽然新郎新娘和伴娘都是被打夯的对象,但因为参与闹房的大都是男同志,而且这一天新郎新娘活动特别多,新娘一般表现的都很矜持,于是伴娘理所当然的成了打夯的重点对象,再加上闹房的人为了增加喜庆气氛,往往抛接的幅度比较大,于是当伴娘常常要吃些苦头。但在婚礼上伴娘受点轻微伤的事常听传闻,至今还没听过受重伤的。可是凡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就在这一天,就在这个婚礼上,这个名叫吴小燕的女孩子就偏偏碰上了这么一次“万一”,真应了那句人有旦夕祸福的古话。 现年二十一岁的吴小燕是青州城里的一名电脑操作员。2001年4月9日,她的好友尹某举行结婚仪式的大喜日子,长相漂亮的她受新郎之邀参加婚礼为他们作伴娘。不想就此改变了她一生的命运,这一天也成了她终生难忘的一天。 这是吴小燕的回忆:当日10时闹洞房,除新郎新娘二人之外的七名“帮忙人”(新郎的朋友)对我打夯时不慎将我摔伤(后来从婚礼录像上可以看出,他们抓着我的右手的双腿往空中抛,由于在下落时重心不均匀,致使我的腰部受伤)。我受伤后被送至青州市人民医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10415.80元,半年之后于2001年11月30日做钢板钢钉取出手术,住院18天,再次花去治疗费4847.10元,医药费203.60元。期间尹某几个人仅仅支付我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余费用拒不支付。 为维权,伴娘将新郎新娘打夯人一概告上公堂 两次手术后吴小燕的伤情并未治愈,椎管压迫脊髓,仍感头晕,两腿麻木无力,双腿行走困难,腰部仍隐隐作痛,经常在睡梦中疼醒,生活需父母护理,已失去大部分自我生活能力。至诉讼时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由于这次伤害,给她的精神造成了重大伤害,她从一个生性活泼的少女变得郁郁寡欢,这个意外事件成了改变她命运的开始。在经历达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最终起诉到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为她,这个命运可怜的少女讨得公道。 在审理中,吴小燕的伤情经审判庭委托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1、吴小燕被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一椎体二分之一椎管不全狭窄,脊髓损伤致不全截瘫,虽经系统治疗,腰部活动明显受限,脊髓损伤未完全恢复,表现体征左下肢肌力工V级,右下肢肌力III级不全截瘫,构成伤残七级。 原告吴小燕诉新郎新娘及七名“打夯”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受理后,于 2002年2 月5 日和2002年4月18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七名打夯人:我们的冤枉没法说 打夯人之一、被告张某辩称:婚礼那天我们去帮忙,我只记得双手托着原告的腰打了二个夯,原告就坐在床上了,按理说打二个夯不至于将原告致伤。原告受伤后我已支付原告2000元医疗费。对原告受伤我表示非常同情,并向她道歉,希望原告把身体养好,好好生活。 打夯人之二、被告李某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我无能力全部赔偿。 打夯人之三、被告刘某辩称:结婚那天,我在门口时,原告从我手里将彩带拿过去,她是拿着喷别人时被拥到屋里,随后我也到了屋里,屋子里人很多,看不清谁在打夯,我没有参与打原告的夯。 打夯人之四、被告周某辩称:结婚之日新郎找我去帮忙。结婚典礼结束后,新郎新娘入洞房时,二个伴娘一同进入,当时场面很乱,我是最后一个进屋的,闹洞房时我与其他人打的是另外一个伴娘的夯而不是原告,对伴娘受伤新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场人包括原告都是为他帮忙,且他曾嘱咐大家要闹闹伴娘,热闹热闹。在场直接参与对她打夯的人负有直接责任。她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接当地的风俗习惯,她应该知道闹房时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 打夯人之五、被告蒋某认为此事与他无关,干脆拒绝答辩。 打夯人之六、被告宋某辩称:闹洞房时我在现场,但没有参与打原告的夯。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可以适当赔偿原告。 打夯人之七、被告于某辩称:当时闹洞房的人很多,我记不清是打的原告还是另外一个伴娘。 新郎新娘:我们也不是不赔偿 新郎:对原告受伤我们表示同情,原告受伤后,我及家人迅速将原告送入医院,第一次住院原告花费10415.80元医疗费,我支付了六千余元,原告住院期间由我母亲护理,出院后又到其家护理了一个月。 新娘:原告将我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结婚时按照风俗,是新郎家请原告作伴娘的,在闹房打夯时,原告被他们七名被告摔伤,原告的损害是由七名打夯的被告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及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义务帮工人员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员作为受益人应列为被告,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我既不是致害人又不是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员,故原告将我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细说其中责任,打夯人要担责 青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七名打夯人参加闹房的行为本身并无违法之处,但是七人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 是其过错所在。本案中原告吴小燕的受伤是七人共同实施“打夯”行为而致。从主观上讲,七人没有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或单独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的过失,即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对原告“打夯”时应当预见到将其抛到一定高度不加任何保护措施可能造成摔伤的事实,但因过失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故应承担过错责任。从客观上讲,原告损害的后果虽不一定是七被告共同所致,但现有证据不能判明具体加害人,故七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他们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面对众多的“打夯”者,既不能左右局面也无法保护自己,对造成身体受伤的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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