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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之争: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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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4-1 16:54:28 作者:李翊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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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最典型特征。要具体把握“秘密窃取”的含义,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具有主观性,即主要是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自认为是秘密的,而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则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二是具有相对性,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识到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第三人有无发现,不受影响;三是具有阶段性,即这种秘密性必须伴随取财的始终。倘若未得财物即被发觉,继而改用公开抢夺或抢劫的方式,应该认定为抢夺罪或抢劫罪。在本案中,相对于于某而言,犯罪嫌疑人凤某将事主电脑偷偷卖掉,就是一种秘密行为。而且从把电脑拿出到出卖,整个过程都是秘密的,没有发生任何突然变故。因此,犯罪嫌疑人凤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凤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四、处理成果 法院认定为侵占罪,建议检察院撤诉,检察院最后撤诉。 1 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7页。 2 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9页。 3 参见张明揩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3页。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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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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