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杆两线埋隐患 杆断线落电伤人
在农村的许多地方,我们常常会见到广播电视线与供电线路同杆架设的现象。这其实是一种偷工减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埋下了事故隐患。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程某、田某向原告汪某赔偿5000元,广电站赔偿5000元,供电公司赔偿3350元。
2003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程某驾驶车主为田某的苏F-AC717号五吨水泥罐装车经海安县西场镇西冯村地段时,因广电站架设于供电公司电线杆上的有线电视线低于规定的4.50米,车辆刮碰到了有线电视线造成电线杆折断。尔后,架设在电线杆上的电线也随之绷断,并坠落于一旁的稻田之中。田某报警后,供电公司派员到场,但未采取防范措施。后村民汪某到场被电击伤,随即感到腿部发麻,蹲地后就不能站立了。此后,汪某被他人扶起并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192.25元。2003年11月26日,经海安县人民医院鉴定,汪某被诊断为"电击伤、电击伤后脑缺氧综合症、脑梗塞"。2003年12月27日,汪某又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多发性脑梗死"。2004年1月8日,当地公安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汪某便以肇事司机和所驾车辆车主田某以及广电站、供电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汪某因电击伤构成九级伤残。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某驾驶车辆造成电线杆折断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当和车主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电站将属于自己的有线电视线架设于供电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且架设高度不符合规定,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因此,广电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放任广电站同杆架设有线电视线,事故发生时触电保安设施也未能发挥作用,且到场人员对事故处置不力,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并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点评:本案虽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但农村中大量存在的不同线路"同杆架设"现象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对于同杆架设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以法律、文件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国家计委计基(1999)555号文件也明确指出:"未经电力部门允许,广播、电话、有线电视不得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为确保农村电网建设的质量,明确农网建设技术要求和标准,1999年5月24日,国家电力公司又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在第五章"10KV配网"第十一条和第六章"低压配电设施"第七条强调了"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得同杆架设广播、电话、有线电视等其它线路"。应当指出的是,电力企业同意"同杆架设"的前提是必须要确保安全,且同杆架设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显然,本案中,广电站与供电公司同杆架设的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两者均应当对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既然国家对"同杆架设"作出了这么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同杆架设"现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安全意识缺乏。安全是动力源,安全是清醒剂,缺乏了安全意识,就可能看不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只能任其发展和激化,也很容易陷入思想麻痹的泥潭,放松对自己的工作的要求,从而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变成"事故"的俘虏。二是缺乏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应有的尊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的权利,是一项绝对性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都不得侵犯。本案中的供电公司和广电站如果考虑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许就不会让"同杆架设"现象发生。三是利益观念作祟。对于广电部门而言,实施"同杆架设",就会省下许多电线杆,就会省去为铺设电线杆所花费的人工费用;对于供电部门而言,允许"同杆架设",也不会是"免费的午餐"。利益的驱动,使许许多多的"同杆架设"现象应运而生,殊不知,这既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埋下了事故的隐患。
本案仅仅是因"同杆架设"所发生的事故中的一例,我们希望广大供电部门和广电部门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同杆架设"的危害性,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充分尊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摒弃狭隘的利益观念,以人民利益为重,迅速组织资金,搞好有线电视线和电线的剥离工作,为老百姓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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