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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借条不等于有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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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4-18 9:22:12 作者:陈志宏 滕自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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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汪某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机主徐某的发动机损坏后,就与其一同前往生产厂家索赔。索赔未果后,汪某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徐某竟把赔款的责任推给了自己,同去追款徐某的亲戚林某本与汪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其竟逼汪某向自己打出了一张借条,还凭该借条堂而皇之地打起了官司。4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汪某归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汪某是从事农机修理的个体工商户。2002年6月,汪某经他人介绍与案外人徐某相识,并负责为徐某修理和维护保养收割机。同年11月,徐某因其收割机的发动机损坏,遂向江苏无锡洋马公司要求赔偿未果。当月18日,徐某又带着原告林某等四、五个亲戚,同时邀请汪某一起到无锡索赔,但仍遭到了洋马公司的拒绝。次日,在从旅馆去洋马公司的途中,徐某认为其收割机发动机的损坏约需15000元的修理费,现洋马公司不赔偿,则应当由汪某赔偿。汪某面对五六人的纠缠拉扯,声称没钱赔偿。林某则说他有钱借给汪某。当即,林某要求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姜堰市顾高镇复兴村林某现金15000元整,2002年11月20日还3000元,春节前还7000元,2003年3月还清5000元。但是,林某并未实际向汪某交付15000元现金。当天深夜,林某及其亲戚数人又和汪某同车到姜堰市娄庄镇团结村丛某家中收取了其欠汪某的3000元修理费,以履行在2002年11月20日还款3000元的承诺。此后,汪某一直未再向林某还款,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既未举证证明已将1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和案外人徐某间约定由原告直接将赔偿款交给徐某,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因此,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成为正确解决本案争议的首要问题。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认了被告是在原告等人的胁迫下出具借条的,而且原、被告之间也并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因此,本案所涉借条既缺乏合法性,也不具备真实性,不符合证据采信的条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是正确的。此案提示每一位公民,虽然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必须要依法行使,切不可滥用诉权,否则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但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且还要损失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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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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