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一起医学鉴定结论引发的法律思考 |
|
| http://www.dffy.com 2004-6-12 20:03:55 作者:王道强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考查医疗过程中过错主要是考查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方案是否妥当、治疗程序(操作规程)是否违反、是否有其它非技术性过失。其它非技术性过失如上文所说的把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法官可直接确定其过失;治疗程序是否违反操作规程一般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也是法院应该审查的重点;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方案是否妥当也需要医疗对事故技术鉴定或医学专家的参与才能确定,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一般应跟据医院的级别、客观条件和患者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其过错程度,如一个乡、镇级卫生院把患者误诊为肝癌和一个地、市级医院把患者误诊为肝癌,其承担的过错责任就有明显的区别,地、市级医院可能要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相对来说,乡、镇级卫生院承担的过错责任可能要轻的多。一方面,法官对医疗过程中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要借助于医学专家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凭办案经验或推断轻易下结论,另一方面,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经质证和认证后,变成法官的法律判断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具体体现。 考查医患纠纷的另一个关键是看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单位负举证责任。回到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系迟发性神经炎,与瘢痕体质、组织粘连有关。原告是否患有迟发性神经炎?原告是否属瘢痕体质、组织粘连?如果没有第四人民医院的神经探查术,被告贾汪二院是否应该按证据规则进一步证实原告的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的具体病因?因为按 证据规则,原告已证明其在被告处就医后造成了人身伤害,法官是否会被动地认定鉴定结论?当然这些疑问是在前文分析徐州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的,否则这些疑问的提出是不符合证据规则、对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所有这些疑问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现在,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较以往大幅度上升。本案中,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无论对患者还是对我们多多少少是个遗憾。实践中,由于现行医疗鉴定体系尚不十分完善,还有许多实际问题常常给我们带来困拢。我们只有以与时俱进的态度,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在遵守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掌握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挖掘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的同时,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地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王道强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医疗事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