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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倒广告牌 广告公司赔巨款

http://www.dffy.com 2004-10-8 21:09:21 作者:钱军 吕群 许晓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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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悬挂的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一次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计52180.35元(含已给付的13180.35元),原告朱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03年7月4日中午,天空中突然刮起大风,事后据气象资料报道,风力达7级。其时,原告朱某正驾驶二轮摩托车驮带妻、儿回家,途经海安县城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突遇被告广告公司在路边悬挂的广告牌塌落,击中摩托车,致朱某一家三人跌倒受伤。事发后,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左踝关节脱位。此后,两次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04年8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法医学复核鉴定,结论为朱某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左踝关节功能障碍诊断成立,构成10级伤残。审理中查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16756.35元、误工费12804元、护理费368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交通费501.80元、财产损失2350元。今年7月,朱某将某广告公司和城镇管理办公室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朱某诉称,被告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理应对牌子塌落承担责任,而城管办作为城市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责职,应与广告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230.54元。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广告牌塌落是由于刮大风引起,非主观故意导致,我公司并无过错,不能证明我公司存在过错,故我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城管办辩称,我办对广告牌这一块只负责位置审批和规范管理,不负责安全管理,在广告牌有明确的所有者和受益人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事责任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故应驳回原告朱某对我办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广告牌作为一种悬挂物,其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尽管本案的发生与刮风有一定的客观联系,但被告广告公司作为所有人未能证明其完全不存在过错,应依法予以推定。被告城管办没有广告牌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责,原告朱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经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评析:本案不仅原告朱某的说法给人入情入理的感觉,而且被告广告公司的辩称就一般社会观点而言,似乎也不无道理,确实如果没有大风这一客观因素的参入,很难说事故就会发生。客观上,从现有证据很难直接判断广告公司有过错。其实,本案的焦点关键就在于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根据世界各国立法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从法律角度而言,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四种。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推定,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的解释,是指法律和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侵权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事实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上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就使受害人对过错问题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过错推定原则的这些优越性,其才随着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日臻完善,经久不衰。
  当然,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也不能无限扩大,否则也不利于保护加害人的利益。根据司法实务和世界各国立法例,其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二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追究法定代理人责任的情形;四是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而追究法人责任的情形;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而追究雇佣人责任的情形;定作人指示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本案来看,其时大风确实是广告牌塌落的必要条件,但大风并未导致广告牌普遍塌落,故不能认定当天的大风是不可抗力,同时又没有其它证据可证明广告公司没有过错,因此可对其过错可依法予以推定。法官据此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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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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