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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误写成“原告” 法院如何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4-11-11 16:32:34 作者:吴广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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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为与姚某离婚,于2004年9月将姚某告上法庭,但周某在民事起诉状中误将"被告"姚某写为"原告",姚某接到诉状副本后提出,他本人不是本案的被告,不予出庭和答辩。
  仅仅只是一字之差,对该问题如何处理,却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姚某不是本案被告,本案没有被告,应当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被列为"原告",是起诉人的是笔误,本案的被告就是姚某,可以继续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虽都有一定道理,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四项,其中"有明确的被告"是条件之一,除此之外,未对被告的确定作出专门的规定。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是指原告的起诉活动、被告的应诉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的作证、鉴定等活动的总和。这三方在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中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方诉讼活动就不能进行。因此,被告是构成诉讼关系的基本要素,没有被告,原告的诉就缺乏主体对象。就本案而言,周某在起诉时误将姚某写为"原告",在形式上而言就缺少了被告,起诉时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同时,我们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进行进一步探讨还会发现,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起诉时除了在民事诉状中写有书面形式表达的"被告"外,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该"被告"必须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必须是形式和实际的统一,只形式上存在而实际中并不存在"被告",才可以根据该条款予以驳回。本案中,连这一形式要件都不具备,仅有两"原告",而没有被告。如果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与立法本意不完全一致。因此,本案在立案审查时应作不予受理处理。
  继续审理本案,虽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在现行的法律程序框架内,姚某提出他不是被告,没有任何人状告过他,同时他也没有起诉任何人,他也不是原告,他不予出庭或答辩。法院如果要继续审理,会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旦姚某上诉,二审可能会认为程序上存在重大瑕庇。
  在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周某不服会上诉;继续审理该案,做出缺席判决,姚某亦会提起上诉。笔者以为,可首先由周某申请更正,由法院行使释明权,对姚某进行释明解释后,如姚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则可继续进行审理;如姚某在法院释明解释后仍不同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则不继续审理为宜,而应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当然是否可以驳回起诉也值得推敲,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同时还可能引发诉讼赔偿问题,因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不严,存在失误受理了不应受理的案件,造成周某诉讼费损失,虽然损失很小,即只有50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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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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