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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情迟发引误解 赔偿协议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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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11 16:33:29 作者:钱军 高杰 曹凤刚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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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9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件因交通事故伤情迟发引起的赔偿协议撤销案,法院认定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即追加赔偿原告陈某10000元损失。 2004年1月14日,李某驾驶小货车(自有)时,与陈某所骑自行车发生擦碰,陈某当即跌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经到就近的医院检查,未发现陈某身体明显受伤。当即,李某与陈某就事故赔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李某为陈某修好自行车,补贴其人民币100元,以后双方概不对对方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交警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后,未再处理。 当夜,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次日,陈某到医院做CT检查,结论为:右基底节区脑梗,双侧额叶颞叶硬膜下积液,需要住院治疗。此时,陈某家人仍心存侥幸,希望其伤情尽快好转。谁知,陈某一住院就是28天,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医嘱休息3个月。陈某亲友自感损失太大,再次找到交警部门要求处理,但交警部门以事故已经当事人协议处理为由,表示不再处理。不久,交警部门下发了不再受理告知书。今年8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由李某赔偿其13000余元的损失。 原告陈某诉称,尽管事故发生后,我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今后无涉的协议,但我并非医生,且医院当时检查时也未发现明显受伤,因而我不可能预见到伤势加重,故协议是在对事故后果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陈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未采取任何威胁强迫手段,协议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我不同意撤销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有跌倒的情况,当晚即感到身体不适,次日治疗表明陈某身体确实受伤,故陈某的伤情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伤情迟发情形。双方当事人当初是在未预见到陈某身体受伤时签订赔偿协议的,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该协议应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通过法官调解,双方对协议和事故责任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原告当初达成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亦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对于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发生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1、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的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重大的错误理解;3、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行为影响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原告陈某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在医院当初未查清伤情的情况下,要其弄清伤势程度是十分困难的,因而受害人对伤势性质产生误解判断是不足为怪的。由此可见,原告陈某正是在误解的基础上,与被告李某达成了赔偿100元的协议,并同意今后双方无涉。该协议的内容就本质上而言,并不符合陈某的真实意思,且给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基于受害人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法院认定原赔偿协议应予撤销,并在此基础上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追加赔款10000元调解协议。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审判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便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或人民法院已审结,如受害人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立案受理,因为人损纠纷往往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较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应当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希望涉及这一情况的读者不要错过主张权利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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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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