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本案是否属入户抢劫

http://www.dffy.com 2004-11-29 19:12:13 作者:程伟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梁某强(15岁)、梁某柱(15岁)三人共谋抢劫。当晚10时许,三被告人分别带上头盔,携带菜刀、匕首、照相机等作案工具,乘坐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窜至泸县某镇某村一医疗点,以求医为幌子骗得该医疗点业主龙某某(女)打开卷帘门,三被告即窜进室内,由李某某抱住龙并捂其嘴,梁某强手持菜刀,共同威胁龙交出钱来,龙被迫交出钱现金180元。三被告人为防止被害人报案,又强行脱龙某某的衣裤,露出其胸部和下身,对其拍照后才逃离现场。
  经查,该医疗点系龙某某个人租用的一门市进行经营,门市分为前后两间,前间系摆放药品等经营所用;后间摆放有一张床及少量生活用具,便于龙某某夜间看管门市及方便某些夜间需买药看病的顾客。
  本案在审理时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在是否属入户抢劫性质上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之解释精神,本案中龙某某为经营所租用的门市,兼有生活起居之用,且案发当时龙某某已停止营业,关门休息,已经与外界相对隔离,应视为生活住所,三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进入室内,应视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入户抢劫。主要理由如下:
  1、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立法原意,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就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住宅安全,将其与在街道、商场等公开场所进行抢劫区分处理。在《解释》中也强调了户的生活场所属性,而非经营性。
  2、本案中,该医疗点系龙某某为经营所租用的门市,虽有少量生活用具,但主要是起看管门市或方便就诊等辅助经营之用,该门市的主要功能仍是经营场所,而非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
  3、案发时医疗点虽已关门,但仍不能改变该门市的经营场所属性,且个体医疗点本无明确的营业时间和非营业时间限制,龙某某之所以晚上在医疗点休息,也是为了方便夜间行医售药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属在经营场所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泸县人民法院)



  查看程伟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抢劫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抢劫 (2008-8-3 21:49:09)
· 制作假官证并购买警用手拷 一男子冒充警察入室抢劫 (2008-7-29 15:17:14)
· 邱兴华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2006)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 (2008-7-1 10:05:57)
· 团伙携刀拦车抢劫获徒刑  (2008)莲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 (2008-6-12 15:18:25)
· 16岁少年尼龙口袋蒙人头脸行劫 (2008)巫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 (2008-5-24 9:12:47)
· “解放”大卡上的罪恶 (2008-5-20 8:45:31)
· 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和借条如何定性 (2008-5-15 16:02:18)
· “两抢一盗”的情况研究 (2008-5-13 20:44:49)


上一篇:贴现人工行潍坊市东关支行诉付款人中行青州支行以承兑汇票被法院冻结为理由到期拒绝付款请求立即付款案 (2004-11-26 21:06:31)
下一篇:动产重复担保隐含的诸多问题 (2004-11-29 19:38:3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