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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骑摩托车肇事 车主应该免责

http://www.dffy.com 2005-1-7 15:59:40 作者:孟俊松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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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8月27日第四版刊登了汪平同志的文章《偷骑摩托车肇事 车主不能免责》。文中案例的大概内容为,学徒工李某乘师傅刘某不在偷开其摩托车外出游玩,撞伤他人,负全部责任。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受害者3万元损失,车主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的理由一是李某虽然偷开刘某摩托车,但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是盗窃摩托车,不适用(1999)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是的批复》;二是车主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主观具有过错。
  对该院判决的结果与理由,笔者不敢苟同,提出异议如下:
  侵权连带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是责任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该行为产生同一的损害后果。责任主体之间的行为或是不能分割的整体,或是彼此分工的联合,对于受害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本案中,要让车主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就要证明其主观具有过失。从案情看,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使损害后果发生。评价是否应当预见,以是当事人所负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的。作为一名普通的物主,刘某应该负有保证自己的车辆不无辜致人损害的义务,包括保证自已正确使用和其他人正确使用,否则,造成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人使用,必须没有违反自己意志,包括请求他人使用或同意他人使用。同意他人使用,包括明示的同意和默示的同意。默示的同意是指知道他人使用而不反对,或者以放任不管的方法存放车辆,使一般人都有理由相信,车主同意别人使用,并且也能够实际使用。例如将摩托车停放在朋友家门前,不拔走钥匙,长时不取,该朋友就有理由相信,他可以架驶该车。本案中,刘某将车放置家中,已经尽了车主的注意义务。要求他以防贼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徒工有违常理,加重了他的注意程度,有失公允。李某在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开摩托车,刘某无法禁止,更谈不上制止,徒工偷开肇事已经超出他的注意范围,他根本不能预见。所以,本案中,刘某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对李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提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批复免除了被盗车辆肇事车主的责任,是基于车辆被盗后,车主实际不能控制车辆,主观上不具有过错而作出的判断,这是正确的,否则有违权责统一。偷开他人车辆与盗车并驾驶,对于车主,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不能实际控制该车,损害后果都超过了车主的主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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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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