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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移送管辖

http://www.dffy.com 2005-2-17 20:10:37 作者:王道强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被告阚某
  案由:离婚
  原、被告1990年4月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共同去张家港市打工,并长期租张家港市西张镇王某的房屋共同居住,子阚小某则在塔山镇随奶奶生活,原告刘某偶尔回来看望子阚小某及计划生育检查,阚某则多年没有回来。2004年初,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回塔山老家并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阚某离婚。贾汪法院经电话与阚某联系,但阚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
  贾汪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无管辖权,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本案因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张家港市,故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第二,近年来,内地外出打工人员大幅度上升,类似本案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受理法院不作详细审查即盲目受理、盲目审理(出差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则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而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移送管辖。这种做法从程序上说是违法的,由于管辖法院的错位,正常情况下对于夫妻感情的正确认定也存在着诸多不便,所以实体处理上也很难确保公正。因而这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立案时注意审查,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审理后发现的,应严格执法,依法移送。
  第三,本案情况是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客观地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引起审判干警的普遍注意也是案件没有移送管辖的原因之一,移送管辖,便于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便于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便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和有利于做调解工作。所以,类似本案情况,应合理掌握法律尺度,才能公正执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塔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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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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