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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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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3-14 20:18:20 作者:丁培培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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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修缮房屋而跌伤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定作人倪某因其指示定作过失赔偿承揽人严某41000元。 打零工赚小钱 不料祸从天降 2004年6月26日这天,镇里太阳能水厂要拆围墙,严某和村里几个瓦工都去了,正好遇到了经营镇里经营浴室的倪某,倪某说他的浴室锅炉房顶要修缮更换石棉瓦,问严某愿不愿意干这个活,严某当然乐意就答应了,双方谈好了修理费为80元,石棉瓦由倪某提供。严某随即来到锅炉房旁,锅炉房离地面有3米左右高,严某带着自己的工具,顺着梯子爬上了房顶开始干活。突然"咔嚓"一声,脚下的一块石棉瓦裂开了,严某从屋顶重重摔到地上,一阵椎心的疼痛让他失去了知觉…… 当严某从疼痛中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他被诊断为:L1(爆裂)骨折、双下肢不全性瘫痪、行走功能受限、创伤性脊柱、脊髓部分损伤伴大小便障碍、腰背部软组织创伤。6月30日,医院对严某进行了"切开减压内固定加植骨术",住院期间严某共花去医疗费37581.64元。家中的顶梁柱倒下了,昔日虽不富足但很快乐的家失去了欢笑,平静的生活被残酷的现实击打得支离破碎。 要赔偿屡遭挫 愤而诉至法院 事故发生后,严某的家人认为倪某雇佣严某修理房顶,应由倪某负责,于是多次找到倪某要求赔偿,倪某断然拒绝,认为严某应安全自负。愤怒之后,躺在病床上的严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12月21日,严某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倪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50914.33元,残疾赔偿金待评残后确定,诉讼费由倪某负担。 海安县人民法院立即受理了此案,并根据严某的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了评定,结合X线、CT阅片及活体检验后认为:严某L1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并发椎管狭窄及小便失禁的诊断依据成立,系外伤所致,其伤残程度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7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鉴定标准(试行)》2.5.31之规定,已构成五级伤残。 法庭之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到严某与倪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上。对此,严某称:我是受倪某雇佣为其修缮房顶更换石棉瓦的,当时还约定了报酬为80元,倪某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我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倪某应对我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倪某反驳道: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严某为我修缮房顶更换石棉瓦是事实,但是更换石棉瓦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我们约定的80元报酬中包含了技术成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己操作不当所致,石棉瓦不能承担一个人的重量,如果要我赔偿的话,我只愿意做适当的补偿。 法官数次调解 伤者终获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工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雇工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工支付报酬的劳动服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本案中,双方约定严某自带工具、倪某提供材料,由严某在短期独立完成工作,并一次性领取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案应属于承揽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揽方自身受到伤害的,除非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存在瑕疵致人损害外,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倪某作为定作方理应选择有承揽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修缮房屋,虽然严某从事瓦工工作20年,但并不意味着其就有修缮房屋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倪某应对其因指示定作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严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不富裕,又遭此变故,其状况确实令人同情,法官在开庭的基础上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于2005年3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倪某承担严某损失的40%,即倪某赔偿严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四万一千元。 [后语]:农民是最朴素的,他们懂得最基本的道理"我给你干活,你付给我钱",但是一旦出了事,他们往往无所适从,虽然现在已经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自己的情况符合何种法律关系的特征仍然一无所知,所以在广大农村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是极为迫切而又十分必要的,特别是与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如婚姻家庭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等。知法、懂法才能守好法、用好法。另外,希望广大农民在工作中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好家庭,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让我们的社会环境做到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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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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